长春市规划局相邻地块日照影响操作规程。为解决相邻地块日照影响问题,依据、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规定,居住区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特制定如下操作规程,第一条,对周边建筑复杂、需要成片开发的土地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条件的重要参考 第二条 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 托幼 社区等需要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可以按照服务半径的要求统一集中合理配置 容积率应当综合考虑,宜在2.0左右,第三条,不同建设单位取得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后 没有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互惠互利.用地公平的原则同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同时报批.并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建筑方案总平面图。经双方在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盖章确认、可以参照、对内标准,确定建筑间距和日照时数 并在售房合同中载明、第四条.经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两次协调后 相邻地块建设单位仍然无法盖章确认的 先行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按照等高,镜像原理进行布置和退让.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对靠近遮挡建筑最近一排的被遮挡建筑控制线能够满足国家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并一律按。对外标准,确定建筑间距和日照时数 第五条、城市新区相邻地块因用地条件的限制,建筑布局的需要。无论如何调整也无法保证项目内少数,不超过总户数1.的生活居住空间无法满足国家规定的最低日照2小时标准。但是能满足1小时的日照标准的、可以改成其他非居住生活空间使用或者是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其缺陷。并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和公证、对周边相邻地块的日照影响也出现上述情况时 可以在征得用地单位书面同意后,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办理。建设单位必须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批后公示时 应当将周边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一并进行公示.在销售时,也应当将周边的规划情况在规划展示模型上标明。并告知购房者。第七条。以上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