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完善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吉安委,2015 3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特指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在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活动,中 发生的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人身伤亡事故。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较大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一般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处理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事故调查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 第四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变化的 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死亡人员进行统计 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自事故发生7日内,因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负责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向上级部门报告、上级部门可以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也可以派员指导下级部门继续进行事故调查,第五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应当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情况进行确定,受伤人员伤害程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确定.第六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由事故发生单位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提出意见.经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组长单位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组长单位确定、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七条.事故发生或认定,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 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事故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且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向事故发生地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并提供事故相关材料.通报包括以下内容.一 事故基本事实,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发生单位肇事车辆驾驶人,肇事车辆情况,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通报的其他情况.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八条 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后.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本规定调查处理范围内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启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第九条,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质监部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专家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或在其出具的书面意见上签字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 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第十条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 市,区的,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人参加,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派 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组需要 提供其掌握的相关材料、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第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应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 应当进一步协商 协商不成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提出结论性意见 报本级政府决定,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落实处理意见,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的3个月内 将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抄,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相关术语含义.一 企业 是指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 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二 事业单位、是指按性质和特点分类中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三 生产经营性车辆,指按照.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标准规定的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 旅游客运,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经营性工程抢险车辆、校车及企业通勤车等类别的道路运输车辆,第二十条.不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仍由有关部门依职权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事故直接原因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认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对于外埠的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事故情况通报其所在地行政主管机关。由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