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9年政府令第5号、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已经2009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孙立坤,二 九年二月二十七日。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凡在焦作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委托规划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征收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代征,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二.原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用途发生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城市配套费、第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手续。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一 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 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二。凡属财政投资项目不予减免,应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投资渠道列入投资预算,三。凡属生产和经营性项目不予减免、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审批程序,一、凡属国家 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二,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经征收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三 征收单位依据市人民政府相关减免文件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第九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十条。征收单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一条。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必须凭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项目,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入网费。第十二条、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征收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 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标准执行后 不再征收燃气,热力配套性收费,第十五条、各县。市 市政配套功能齐全且需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发改、财政 规划部门制订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