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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抗震防灾管理工作的意见吉建抗,2017。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做好我省建筑工程抗震防灾管理工作,落实中央 以防为主 防抗救相结合、的防灾减灾方针,预防地震等自然灾害.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和我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相关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一 加强新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一 加强新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日常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抗震设防监管作为、常态工作,落实到新建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中。确保新建建筑抗震设防能力达标 尤其是2015年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新增的抗震设防地区.要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建筑从业人员的相关抗震标准规范宣贯和业务培训工作 加强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监管。确保本地区内新建建筑工程满足抗震设防要求,二。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管.设计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强化责任主体意识,认真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工作 确保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标准和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工作,对漏报,瞒报未进行超限抗震审查的 或已进行超限抗震审查但未在设计.施工中全面落实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对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未尽到责任.未检查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二,加强既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一,加强既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隐患排查工作,地震灾害后的生命财产损失往往由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造成、因此。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既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隐患排查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对学校.医院等具有重大社会价值及震后易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既有建筑工程.未进行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措施未达标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产权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二。加强新增抗震设防地区既有建筑工程和原有抗震设防地区老旧建筑工程抗震鉴定加固工作,我省部分地区近两年才纳入抗震设防区.这部分地区的既有建筑过去未执行抗震设防建筑标准、很多不具备足够的抗震防灾能力,同时。由于新版。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部分原有抗震设防区的抗震设防烈度有所提高,许多原有抗震地区的老旧建筑已不能满足当前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并且随着建筑结构老化抗震性能不断下降,难以抗御地震灾害,因此,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抗震鉴定加固工作、对未进行抗震设防或因各种原因导致抗震设防措施未达标的建筑工程,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产权单位及时进行抗震鉴定、经鉴定需加固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一定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三,加强既有建筑工程在使用及改建 扩建,装修中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除自然灾害和结构老化等因素外,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性能也易受到人为因素的破坏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既有建筑在使用及改建.扩建。装修中的抗震设防管理,做好日常巡检工作并受理有关的投诉举报、严格查处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在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过程中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抗震功能的行为,三,加强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是城市流动的血脉,是城市能够正常运转的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能力。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管理力度。一,加强新建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进新建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工作,对特殊设防类 重点设防类。结构或地质情况复杂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建设单位组织抗震专项论证时,应当有三名以上国家或者我省市政工程抗震专家库成员参加,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 应当审查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内容、对应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将专项论证意见与施工图同时送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或者进行了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 其设计图纸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施工图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二。加强既有市政公用设施抗震鉴定 加固工作.对于已建成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城市轨道交通 燃气,供水.排水.热力设施、以及其他具有重大价值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计划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改建、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 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三.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在使用中的抗震防灾管理工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负责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定期对土建工程和运营设施的抗灾性能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同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震抗震设施构件的行为。按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四。加强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管理工作、为了提高城市综合抗震防灾能力 从源头上减轻地震灾害、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按照城市规模和抗震设防烈度等要求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分为甲,乙,丙三种编制模式。其编制深度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定要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监督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抗震防灾规划的指导作用,完善城市抗震防灾布局、提升城市综合抗震防灾能力,五,加强农村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农村建筑抗震设防是建筑工程抗震防灾工作不可忽视的一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给予充分重视,加强农村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一 加强村镇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村镇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抗震技术标准规范。对于既有的村镇公用建筑 如未进行抗震设防或由于自然,人为等因素导致抗震性能下降不能满足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建议产权单位及时进行抗震鉴定.加固.二。宣传,鼓励,支持农民自建抗震房屋 目前。农村民居建设大部分仍采取农民自建的形式,由于经济条件限制和抗震防灾意识薄弱 大部分自建民居都未采用或仅部分采用抗震设防措施、所建成的房屋不能满足抗震防灾要求 因此,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别是县,乡等基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的抗震防灾意识,引导农民在自建房屋中自觉采用抗震设防措施。建成抗震安全房屋。同时要加强调研排查工作 切实掌握农民自建房屋的现状 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既有房屋。督促鼓励农民在现有条件下进行农房抗震加固、要加强服务意识,积极为农民自建抗震房屋及抗震加固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抗震农房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推动抗震农房建设。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将农村不具备抗震性能的老旧房屋纳入到改造计划中来,高烈度设防地区更要争取政策支持,统筹利用多项资金、力争实现高烈度地区农房改造全面达到抗震安全要求、同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抗震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房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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