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 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 沟渠 行洪区 蓄洪区等.管理,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三条市水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河道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松花江、伊通河,饮马河 新凯河.拉林河.卡岔河在国家。省河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下 由市。县。市。河道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区划分段管理,其他河道在市河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区划分段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危害河道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六条市.县 市 河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整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河道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通航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定 符合自然生态要求。并与人文景观相协调,第七条河道整治应当按照河道整治规划制定整治方案.并依据河道监测资料对整治方案进行科学论证。第八条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整治规划和整治方案的意见,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部门对有关规划和设计的意见。第九条河道整治,堤防加固取土需要占用的土地.由所在地县 市。区人民政府解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汛情紧急时可以先占用土地后补办审批手续.第十条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根据需要优先安排河道管理和防汛物资仓储用地,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出让或者出租取得的收益、应当用于河道整治和防洪设施建设。第十一条界河,省境界河除外,和跨县.市,区的河道 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未经上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单方面在河道内修建排水 引水,蓄水等工程以及进行河道整治工程,已给对岸或者上,下游造成危害的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由原建设单位负责采取补救措施 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 应当限期拆除、第十二条河道管理的范围.由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 行洪区 两岸堤防,防洪通道及护堤地、二,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也可以按照河道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确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 渡口。管道 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部门,组织施工时。应当按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河道主管部门参加,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 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河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第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蓄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二、弃置带有杂物 融雪剂的冰雪以及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三 种植高杆作物,树木,护堤林,护岸林除外,四,从事影响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包括堤防和护堤地,进行下列活动 应当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 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设置游乐设施.四 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占滩行为,第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淘金等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取得采砂,取土,淘金 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但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动.一 堤防迎水侧50米以内 二.河床凹岸,堤防险工地段及河道整治工程周边100米以内 三、铁路桥及国家级公路桥,引道及防护工程上下游各500米以内.一般公路桥,引道及防护工程上下游各200米以内、四.航道整治工程上游300米.下游200米以内 五、拦河闸坝,泵站引水口上下游各300米以内.六,水文测验断面和设施上下游各1000米以内,七.跨河道电缆,高压线的塔.杆 及穿河道管线上下游各200米以内,第十九条从事采砂。取土,淘金。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深度.开采量。开采期限 作业方式实施开采 随采随运,二、在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三 按照河道整治规划要求对开采后的河床及时平复.保持平顺.无坑无坨 四,将采砂、取土.淘金、许可证正本留存在施工作业地点备查.五、采砂.取土.淘金。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售和转让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经批准采砂 取土,淘金,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管理费、第二十条堤防的护堤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一。松花江.伊通河,饮马河。新凯河.拉林河。卡岔河堤防迎水侧30米至50米。背水侧5米至15米 二,其他河道堤防迎水侧15米至30米,背水侧5米至10米,第二十一条河道堤坡可以种植草皮或者灌木。不得种植乔木及农作物 堤上已有的乔木.限期由树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回填夯实,限期不清除的乔木,由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清除 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承担,限期清除决定由河道主管部门下达.第二十二条护堤护岸工程林木、由河道主管部门组织营造和管理、市 县 市.城区河段堤防的绿化。由其管理机构依照河道整治规划组织营造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河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 堤基土质等条件 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埋桩定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 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第二十四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修复.清淤.逾期不修复 清淤的。由河道主管部门负责修复。清淤 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第二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河道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机构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负担.第二十七条为紧急抗旱需要在河道内临时筑坝的。应当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主汛期前。筑坝单位应当及时拆除 未拆除的,由河道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拆除 所需费用由筑坝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部门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河道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河道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二、弃置带有杂物.融雪剂的冰雪以及矿渣.石渣。煤灰 泥土,垃圾等废弃物,三.种植高杆作物。树木。护堤林.护岸林除外.四.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道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取土。淘金的 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收入。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采砂,取土的并按每立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淘金的并按每采剥一立方米0 2元至0,5元处以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取土,淘金的、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收入。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采砂。取土的并按每立方米3元至5元处以罚款,淘金的并按每采剥一立方米0,1元至0,2元处以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加倍予以罚款,并依法吊销采砂,取土,淘金.许可证,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滥伐,盗伐护堤护岸工程林木的。由河道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所砍伐林木价格的5倍至10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 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河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