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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适用本实施细则。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及农民自建住宅等工程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市.县,区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第五条、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 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参建各方承担竣工验收备案的质量责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备案机关报送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附表1、进行申报、二。建设单位提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向备案机关备案.三 备案机关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验证。对于验证齐全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放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附表2.对于备案材料验证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验证时间可以自备案材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七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 施工许可证。三、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表3。四、五方责任主体授权书.质量承诺书,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六,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附表4.七,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附表5 八、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查报告.附表6。7 九.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十。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一 由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十二、按照环保部门要求,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出具竣工验收文件.十三.按照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公安部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公安消防部门应出具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十四,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工程永久性标牌的照片,十五,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表8、十六、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表9,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新要求.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补充调整。备案机关不得随意增设或减少办理条件事项作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第十条.备案机关出具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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