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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管理 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桥梁.含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检测评估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包括立交桥,高架桥 人行天桥。涵洞,隧道等建 构 筑物以及桥面排水设施 桥梁防护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挡墙.护坡.声屏障,桥梁照明设施,调治构造物、桥头搭板及桥梁超载超限监控等设施、第三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桥梁的管理工作.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受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桥梁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规划 公安,交通,水利 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桥梁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城市桥梁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城市桥梁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桥梁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移交相关资料.并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第六条,城市桥梁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从交付使用之日起为一年 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城市桥梁主体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第七条。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城市桥梁进行普查.编制城市桥梁的养护 维修年度计划 建立、健全城市桥梁养护,维修档案,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 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其他投资人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规定期限内、由产权人或者投资人负责养护 维修,第九条、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招标或者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城市桥梁养护。维修单位.城市桥梁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具有与养护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养护,维修队伍.配备专用养护。维修车辆和机械设备 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巡查和养护,维修、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 保证城市桥梁的完好,第十条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养护,维修作业和巡查记录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一条 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城市桥梁专用养护.维修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紧急抢修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第十二条。车辆通过城市桥梁时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设置的桥梁限制通行吨位.通行高度标志的规定通行、因特殊情况 车货总重超过城市桥梁限制通行吨位的车辆需要在城市桥梁上通行的.应当在通行前、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安全性评估 并按照评估要求对城市桥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后、批准其车辆通行,安全性评估及采取加固设施所需费用.由该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第十三条、履带车。铁轮车须通过城市桥梁时,应当在通行前、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在管理人员的监护下通过。第十四条 需要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线及附属物的,须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架设的管线及附属物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桥梁改建 扩建时,架设管线及附属物的单位应当及时无条件拆除,迁移管线及附属物、第十五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桥梁及其净空施工作业、堆放物品的,应当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六条 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二.损坏.移动城市桥梁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 三、擅自挖沙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料,使用明火,装置设施或者进行经营活动、四、擅自设置 悬挂、张贴广告,标语 五。修建影响城市桥梁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六、履带车.铁轮车 车货总重超过城市桥梁通行吨位及通行高度的车辆擅自在城市桥梁上通行 七,在城市桥梁上停放,清洗,练试,修理机动车。八,在城市桥梁上架设燃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九.倾倒垃圾,废弃物,十 其他侵占,损害城市桥梁的行为、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是指城市桥梁规划红线内的其他用地及城市桥梁下的空间和城市桥梁主体.引桥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城市桥梁前后左右及上下游各五十米,特殊的城市桥梁可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 地下管道铺设,爆破,采石.取土等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制定安全保护措施,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十八条。城市桥梁遭遇车辆撞击事故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认定事故相关责任。并及时通知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或者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第十九条.城市桥梁出现塌陷,断裂等影响通行安全的突发状况时,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或者城市桥梁养护,维修单位应当立即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设立危桥警告牌.当突发状况严重影响通行安全时,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封桥措施,进行封桥养护维修时,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发布封桥通告.第二十条。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安全检测评估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安全检测评估 并将检测评估结果及评定技术等级及时归档。在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发生可能使城市桥梁结构发生变化的事故后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桥梁进行专项安全检测评估,城市桥梁安全检测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经检测评估、认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并根据城市桥梁实际情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经检测评估认定为危桥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需要封桥的,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发布封桥通告,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第二十二条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桥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突发安全事故后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险和应急保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配合应急预案的实施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及城市桥梁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先期应急抢险处置方案,建立固定的抢险队伍,进行培训 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三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城市桥梁超载违法监控系统.并纳入本市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依法对超载违法车辆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桥梁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作业未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线及附属物的 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二、损坏.移动城市桥梁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三、擅自挖沙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料、使用明火.装置设施或者进行经营活动、四。擅自设置、悬挂、张贴广告。标语,五,修建影响城市桥梁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履带车 铁轮车,车货总重超过城市桥梁通行吨位及通行高度的车辆擅自在城市桥梁上通行 七,在城市桥梁上停放。清洗.练试。修理机动车。八、在城市桥梁上架设燃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九,倾倒垃圾.废弃物。十,其他侵占.损害城市桥梁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桥梁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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