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投标人业绩认定管理。防止业绩弄虚作假。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 包括建筑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 应当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 以下简称 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 第四条,招标人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招标项目的内容,类似工程业绩设置的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招标项目相应指标 第五条,建筑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的时限原则上限定在三年之内.并且业绩个数不得超过3个。第六条,类似工程业绩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为准。第七条、评标办法中涉及的获奖工程业绩按下列规定执行 建筑企业获得国家.省级优质工程,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国家,省级优秀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 获奖工程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项目经理.在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时予以加分。第八条。下列获奖工程业绩的项目经理在企业投标时予以加分 一.获.鲁班奖、的加5分.有效期5年、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加2分。有效期3年,二 获吉林省。长白山杯。的加2分,有效期3年.获 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加1分。有效期2年 三。获吉林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加3分 有效期2年。获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加1分,有效期2年,四.获国家优秀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加3分,二等奖的加2分、有效期3年.获吉林省级优秀勘察设计的加1分 有效期2年.除上述规定的奖项外,投标人所获得的其他各类工程奖项不得加分,第九条、入吉建筑企业投标中使用获奖业绩加分时。应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曾使用获奖业绩加分中标其他工程项目的证明、否则不予加分.第十条.省.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获奖业绩加分且中标的项目经理。应对其加分的获奖工程名称 所获奖项,有效期等主要信息分别在省.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和中标公示中予以公告.第十一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业绩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对业绩认定应按文件要求做出相应规定 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关业绩的查询网址、第十二条,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招标项目备案时 要严格审查招标文件中有关业绩认定条款。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未改正的不得发放,第十三条。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对投标人的业绩通过平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核查 未查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第十四条,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已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在业绩认定和获奖业绩加分时,应严格评审,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取消担任评标专家资格。今后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 不得参与本省评标活动、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凡省内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