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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进行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 管理部门不具有规划选址管理权限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一,下列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选址审查意见,1,跨行政区域的公路 铁路.城际轨道交通 输电线路.通信线路。输运管线等建设项目.2、在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3 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 的设立,扩区.改变区位或者升级、4.需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核准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七条。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并提出意见后。再行上报,第八条,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建设条件说明、三,建设项目依据的城乡规划的相关图件.1 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图或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空间布局图上的选址位置图.2,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上的位置图.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及拟建方案、3.准确反映拟建位置与周围相邻关系的现状地形图,4、拟建项目平面布置图。四,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五 发改,能源。工信。国土、环保、水利、林业 文物、军事等相关部门的支撑性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申报材料,第九条,需要申请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城乡空间布局产生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需要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选址的建设项目。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等,应当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申请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由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对于城乡空间布局 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利用 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或其他需要深入论证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应提请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作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据 第十二条,对于有时限要求、需要申请省级规划选址 但尚不完全具备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条件的建设项目.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可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文请示。申请办理规划选址预批复、作为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第十三条,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 应先依法履行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再行审核项目选址。第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选址申请时,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应当面告知申请人。并提出明确要求,对于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项目拟选地点进行现场踏察论证,符合要求的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签署审查意见 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自核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可以申请延期,需要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年.第十六条、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需要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变更、对于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的 申请人需持申请报告.变更批准文件等材料到原核发机关申请换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于涉及变更规划选址意见内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履行规划选址申报程序。需要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选址的项目还需要提供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前,需要对申请人已取得的选址意见书收回并注销,第十七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的建设项目、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涉及跨省 跨境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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