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行为 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共设施配套完善.保障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朝阳市区内新建 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朝阳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 基本建设程序合法,规划建设项目得到落实 满足规划条件 无违章建筑、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三 水。电,暖 气、电梯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全部竣工 并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四.道路。绿化.环卫设施,楼间软硬覆盖等市政设施全部竣工。五。环境监测达到标准要求、六、施工机具 临时建筑,建筑渣土和垃圾。剩余构.部.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 达到场清地平。八 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他内容得到落实、九.房屋、土地等附属设施征收到位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妥善安置,十。消防配套设施齐全,满足使用要求,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验收报告和竣工测绘报告,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 五、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法规,规章及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六条。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收到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对房屋工程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检查,第七条,检查组对有关工程建设资料进行审阅.听取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检查意见并向领导小组提交检查报告。第八条、领导小组对检查报告进行审查.检查报告审查合格的,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或公共设施配套仍不完善的,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 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教育 民政.国土资源。公用事业 城管综合执法 水务 消防,房产,规划.质监.监察部门和市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 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中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检查工程质量安全,内业档案,验收核查备案、建筑节能以及施工现场清理等项目的验收工作。二,市教育部门负责检查小区内学校.幼儿园等用房项目的验收工作,三、市民政部门负责检查社区用房建设和社区用房基金收缴的验收工作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及设施拆迁情况的验收工作。五.市公用事业部门负责检查排水.燃气,垃圾收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以及道路,照明.绿化等项目的验收工作。六 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规划监察竣工验收工作。七、市水务部门负责检查供水配套工程的验收工作、八、市消防部门负责检查消防配套工程的验收工作 九.市房产部门负责检查供暖配套设施工程.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企业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及设施的拆迁情况的验收工作.十。市规划部门负责检查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工作 十一.市质监部门负责检查电梯的质量和安装的验收工作.十二,市供电公司负责检查供电配套设施工程的验收工作。十三、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以及军用房屋建筑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朝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 朝阳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配套验收管理办法,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