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吉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测绘项目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测绘单位参加投标.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招标人具备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第八条。下列测绘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一.国有资金投资占50 以上,且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测绘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的测绘项目。二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测绘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测绘项目、第九条,下列测绘项目可以邀请招标,一,需要采用先进测绘技术或者专用测绘仪器设备。潜在投标人不超过5个的测绘项目,二。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测绘项目,三 受环境条件限制普通测绘单位不适宜从事的测绘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一条、涉及抢险救灾急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时要具备以下条件.一 按照有关规定已获得项目批准手续,二。项目所需的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所需的测绘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测绘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不少于5日。由招标人将招标方案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省级公共信息网或者省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 招标人应根据测绘单位资质 业绩,技术实力等条件.邀请不少于3个测绘单位参加投标,第十六条,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 招标测绘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三、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信誉和业绩要求.四、招标项目资金来源,简要技术要求及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二.经过批准的测绘项目任务书及有关文件.三、测绘项目说明书.四 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测绘资质等级 业务范围和有关的资信证明文件、五,签订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七。测绘项目涉及保密的 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八、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标准及方法、九。其他需要的投标辅助材料、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第十九条,对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业绩,信誉等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办法应当与招标公告一致,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或者歧视投标人。招标人根据测绘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有投标意向的人踏勘测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测绘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招标项目对投标人测绘资质的要求。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组成联合体各单位中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中标后可以将中标项目中的非主体 非关键性部分分包、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测绘项目总工程量的四分之一.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符合招标人关于测绘资质的要求。并不得再次分包,第二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投标函。二。投标总报价和分项报价、三 项目实施的进度安排、四 项目实施的技术力量 仪器设备等情况,五。商务条款和技术偏差表,六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中标后拟将中标项目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的部位。工程量及接受分包单位的测绘资质,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失效或者租借的测绘资质证书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开标应当采用公开方式、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部门参加。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十五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第二十六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全省测绘项目评标专家库.并纳入省政务大厅评标专家库管理 作为测绘项目评标专家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选聘的测绘项目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测绘师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二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选聘的测绘项目评标专家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聘任证书。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中测绘方面的专家由招标人从测绘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与测绘项目评标的专家名单应当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投标人单位的员工。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熟悉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一,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三。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四.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等方面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在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前提下、要求投标人书面补正、五,招标文件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六。测绘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1至3个中标候选人。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一 逾期送达的,二,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印鉴.的 四。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五,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一 未按规定在投标文件规定截止之日前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三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四。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得分排序第一的为中标人,第三十五条 定标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全部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由招标人按照评标得分高低顺序依次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新的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测绘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立项批准部门的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检查,稽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二.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三.受理并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四.监督招标投标各方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在开标后的5日内.可以向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负责受理投诉。举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做出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九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对串通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不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等缺乏诚信的投标人 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记入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或者将应当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对属于经营性行为的,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未将招标方案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对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处1000元罚款,对属于经营性行为的、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 二,未取得测绘资质,或者超越其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限额,投标承揽测绘项目的,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投标承揽测绘项目的.四、测绘单位违反规定将中标的测绘项目转包的、第四十三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三 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行使招标自主权的,四,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五.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六,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附 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 2011年 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