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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吉政令第254号,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0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和隧道。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轨道交通.公共交通 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 绿化 照明 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四条.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鼓励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与电子合同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第二章,招标,投标。第七条。招标人具备国家规定的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不具备国家规定的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的文件进行备案。第八条 下列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采购与其相关的设备,材料等,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公开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 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含电子文本。第十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不得擅自缩小发布范围、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一条,公开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第十二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审查,经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 第十三条.鼓励招标人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 第十四条.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五条,招标工程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 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的方式投标,对于投标人使用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资质等级和项目经理在评标中不予加分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形成的纸质或者电子档案。一式三套、由招标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分别存档,第十七条,鼓励建筑业企业争创优质工程,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优质优先,优质优价。第十八条,投标人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担任.鼓励授权委托人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第十九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现金,保函 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以投标人基本账户以外的个人.投标人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者其他账户转出的投标保证金无效.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非开标现场提出的开标异议、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 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因个人健康等法定事由确需更换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 并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互通互联。信息共享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其他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办法中自行确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质量安全成本价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被记录有严重失信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行贿等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的标的,价款 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监督管理。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建立招标投标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内容.归档 保存及调阅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第三十条。各级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保障平台的建设 运行 安全与稳定.并负责建立网络保障机制。应急预案和系统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属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的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 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投标的,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的,六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七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属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的,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其他串通行为的、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禁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投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属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投标。一。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质、资格证书投标的 二,投标时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的。三,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四。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简历 劳动关系证明的,五,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的.六、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检查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其相关的文件、资料,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三十五条、招标发包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工程合同备案后,其规模标准,使用功能 结构形式。重大基础处理等发生变更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原工程合同备案部门备案,二.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的、原招标投标活动无效 应当重新招标,三。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有争议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变更内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经评审变更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第五章,投诉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投诉受理部门、受理电话.及时受理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第三十八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第三十九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公示的中标候选人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应当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或者投标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答复有异议的 可就相关事宜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公示期自异议答复后延续计算,第四十条.投诉人是法人的 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投诉人不得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恶意串通 以投诉为名阻碍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四十一条 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 地址及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相关证明材料、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 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特殊情况无法告知的.保留记录存档。二、依法规定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告知投诉人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三。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其他部门提出投诉,四.属于本部门处理的投诉.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但投诉材料需要补充的。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内,对正式受理的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招标人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在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或者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违法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投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 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四、影响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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