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配备相应技术职称的土木建筑、电气和机械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所必备的条件,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初次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在岗期间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和支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合格证明、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合格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其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五.建设单位主要工程管理人员名单,工程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六.缴纳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七,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第九条、依法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审查 并对图纸的审查质量负责、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并在投标时列为非竞标费用、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组织施工.对施工安全生产负责,并遵守如下规定、一、施工前,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施工进度对工程分部 分项进行安全技术说明,二,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三 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四、建设工程停工后复工的,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等重新进行检查维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未经检查合格的不准复工,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必须经有关部门或单位验收合格下达复工令后、方可复工 五,施工现场应建立防火和保管危险品责任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 器材 并设立醒目标志 六,施工现场应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相关要求、七。作业人员应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和机具。八。需要遵守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进行,并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性能完好.并建立完善的维护,保养登记制度,定期自行检查.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和安全管理档案资料报送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签订拆除安全管理协议。拆除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遵守下列规定。一 拆除作业现场应实行全封闭管理.二,拆除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巡视,并监督作业人员按要求操作.三、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查清其残留物的种类。化学性质 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四,拆除的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装袋运输,不得抛掷、五.采用手动工具和机械拆除房屋的,其施工程序应从上至下分层拆除 六,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爆破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按 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施工、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拆除作业管理的其他安全措施,规定,第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施行安全监督检查、并根据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档案、工程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时,对内容不全.不能指导施工的,应及时纠正、第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项目.以及二等以下且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结构安全进行审查的.二,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的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单位在招标中将为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为竞争性费用的.二,建设工程停工后未经检查合格擅自复工或被停工整改而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工的.三、施工现场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拆除作业现场未实行全封闭管理的.二,拆除作业现场未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巡视,监督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操作的、三,拆除管道及容器时.未查清其残留物的种类.化学性质。并未采取相应措施便进行拆除施工的.四.采用手动工具和机械拆除房屋时,其施工未按从上至下的分层程序拆除的。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档案的,二。未对内容不全.不能指导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及时纠正的、三.未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四.未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项目,以及二等以下且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第二十一条.依照本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二十二条.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