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部第26号令、和、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辽水质安。2015,2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水利局主管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市 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内设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或减轻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代建 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负的质量和安全责任.第三条,在全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及拆除等各类水利工程必须申报质量与安全监督,根据,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对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明确划分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内设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市属重点工程青山水库.由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负责质量与安全监督。未设立区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龙港区,水利建设项目由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负责质量与安全监督、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前所果树农场,大台山果树农场、韩家沟果树农场等市直属经济开发区和果树农场.水利建设项目由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负责质量与安全监督、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依据,一.国家有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四。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依法签订的合同及约定.五、其它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施工安全的要求等、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妨碍或干扰.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隶属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所管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三。监督检查项目法人,代建。勘察,设计 监理,施工。检测。材料设备供应等各方主体的质量与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四,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五。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并提交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意见或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六。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和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处理。七 掌握本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反映质量与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组织培训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开展在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经验,第八条、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有权对监理 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工程承包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责成项目法人 或代建单位、限期改正、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 发现所监督的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不合法的。提交相关部门处理。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四。对检查中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限期改正、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质量隐患的,责成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五、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与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整改。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六 公布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结果、第九条。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要配备专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质量与安全监督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县、市.区级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必须报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备案、专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获得、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证。和 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证、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与安全监督员,为保证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 设计,施工 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工程的兼职质量与安全监督员 第十一条,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任务时 应佩戴葫芦岛市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证 第三章、质量与安全监督,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办理开工许可前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申报手续,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开工备案手续,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 并自开工许可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第十五条。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特点及重要性等 确定质量与安全监督的组织形式.制订并下达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在工程施工中 根据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和相关规程、规范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采取抽查为主、以预设监督点和巡回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方式、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一。对监理,设计 施工,检测。材料设备供应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监督检查。二.对项目法人的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五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六。监督检查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验收。七 审核项目法人提出的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内容和数量,八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第十八条,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及文明施工情况.二、施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情况.三、参建单位资质和施工单位取得施工安全许可证情况。四.参建单位依法设置的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五,参建单位建立和落实施工安全责任制,施工安全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情况.六。由项目法人组织的工程度汛方案编制.审批及落实情况,七。参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施工安全费用,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施工安全投入的情况,八.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九。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十,参建单位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一,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的危险因素确认及危险源登记、建档 定期检测,评估.监控与公示情况.十二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等管理文件的制定。实施和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十三,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施工安全考核情况。十四,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十五,参建单位施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十六.参建单位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十七,参建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 培训 演练和修订等情况。十八、参建单位内部施工安全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情况 施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安全防护用具和服装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十九,项目法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二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应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第二十条。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申报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期 第四章。奖,惩,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逾期未按要求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申报手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工程各参建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质量与安全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 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葫芦岛市水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