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3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保障作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登记管理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省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安全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农机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做好本辖区内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 宣传农机安全使用知识,教育驾驶、操作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增强安全意识.第五条,农机所有人对拥有的农机应当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住所地的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并对登记农机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发给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 由原发证机关自当事人提出补发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补发登记证书、行驶证,15个工作日之内换发号牌,第七条 县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一组织农机驾驶人员的考试。对考试合格的 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6年、期满后由原发证机关进行审验。换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由原发证机关自当事人提出补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予以补发。第八条.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农机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九条,农机所有人应当将号牌和检验合格标志悬挂。放置在规定部位 拖拉机拖带挂车的 应当将号牌号码按照规定字体喷涂在挂车车体后方.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第十条 农机驾驶人驾驶农机时.应当携带行驶证,驾驶证,遵守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告知附载随机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知识 附载随机作业人员,小型农机不得超过1人,大型农机不得超过2人、禁止载客和超过规定限额附载随机作业人员,第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员驾驶拖拉机在田间,场院。机耕道路,乡村道路上拖带挂车载物的。所载物品的重量.体积应当符合安全要求、拖带农具经过村屯的。应当有专人护行,无关人员不得靠近 联合收割机离开作业场所行驶时.收割台上不得载人,第十二条,农机驾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转借。涂改,伪造驾驶证,二 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相符合的农机或者将农机交由无驾驶证人员驾驶,三。驾驶无登记证书.号牌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机件失效的农机 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驾驶农机 五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在田间.场院.机耕道路和乡村道路上作业。行驶的农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查验登记。驾驶证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或者证明 第十四条。田间.场院。机耕道路等作业场所发生农机作业安全事故 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由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五条.发生农机作业安全事故时 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停机。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 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第十六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报案后 应当立即勘验现场,收集证据.调查情况,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需要对事故现场.车辆,机具,物品,当事人生理及精神状态等进行检验或者鉴定的,应当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关单位进行 并作出书面结论、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农机事故发生经过 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当事人对事故成因无争议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第十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撒销的决定,第十八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事故损害赔偿发生的争议.可以应双方当事人请求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实施安全检查和处理农机安全事故,应当佩带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监督检查和事故勘察车辆。应当统一标志,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农机登记证书。号牌 行驶证 擅自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农机驾驶证驾驶农机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涂改或者伪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驾驶证的、收缴非法牌证.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载客的,按载客人数每载人处20元罚款、四、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相符或者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上道路行驶的农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机发放行驶证,号牌或者检验合格标志。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 三。违法扣留行驶证、驾驶证和号牌 四、索取、收受贿赂、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0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