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17年第一条,为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唐山市辖区内凡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及建筑物拆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 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物拆除工程是指对已经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拆除的工程。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坚持属地管理.科学规范 预防为主、安全有序的原则,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 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向辖区内每个施工现场派驻现场监督员 主城区所有建筑施工现场要明确专人驻场监督,并在工地门口醒目位置设立驻场监管公开栏,牌 公开监管责任人职务,电话,公开市。区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并向市大气办报备施工现场及监管人员情况,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展改革 城市管理。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保,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系统.保持信息互通,促进协调联动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渣土运输阶段的扬尘治理工作实施监管。施工现场运输渣土的车辆应当办理相关手续,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运输车辆,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第八条。城市建成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一,应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二。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三。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并于工程开工前足额支付施工单位.四。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余留土方和垃圾。五。工程已停工的工地,堆土必须进行高标准覆盖,六,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七。主城区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和其他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 利用市环保局监控平台,市住建局与市环保局并网,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条 施工单位、含拆除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一,投标文件中应有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 专项方案的内容包括。扬尘防治工作目标,各分项工程不同施工工艺专项扬尘防治技术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责、三,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技术措施、凡防治措施不达标的、一律不得施工作业.四.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不得进行土方及拆除作业的 必须按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一,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二。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检查。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栏。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公示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并保持公示内容的清晰完整、二.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划分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 建筑材料分类堆放并设置标牌 三.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砂。石等散体材料须覆盖 场内装卸.搬运散状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四.土方应集中堆放 裸露的场地和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五。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 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六。垃圾清运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不得乱卸乱倒垃圾.七.应有保洁措施,保持场容场貌整洁 做到工完场清。八。加强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严禁驶出施工现场,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主干道两侧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其他道路两侧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二.建筑工程主体外侧脚手架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整齐 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三。合理设置出入口 并采用混凝土硬化,设置自动化洗车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四,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采用混凝土硬化。五,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第十四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金属定型材料,特殊情况不能围挡的应当设立隔离栏.二、不能中断交通的须设置便民通道.便民通道应整洁硬化、三,合理分段作业。定时洒水、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 开挖的土方及时覆盖 四。设置有效的洗车设施,泥浆和污水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第十五条.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五.六,七 项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金属定型材料 拆除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二,拆除作业采用高压喷淋。洒水等方式降尘,三,不得抛掷.抛撒建筑垃圾.四 拆除的建筑垃圾应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拆除完工后的待建场地应设置封闭围挡,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空地进行覆盖或绿化、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没有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招标文件退回并要求补充,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回避.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及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举报人或投诉人。第十九条,唐山市政府督查室.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唐山市环境保护局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唐山市城市管理局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各县,市 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管不力的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诚信档案。并取消其评选文明工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五、六。项.第十条 三。四、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工整顿.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不及时清运建筑,生活垃圾,经责令限期清运逾期仍未清运,造成扬尘污染的。可由各县、市,区政府委托第三方清运 清运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二。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三,不得滥施处罚,四,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五,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六,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