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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 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连山区、龙港区,含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葫芦岛龙湾中央商务区 葫芦岛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 葫芦岛龙港海洋工程工业区.下同 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 申请审核.分配 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 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政策支持由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等方式筹集的,限定套型面积和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连山区,龙港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档。配租及租金收取等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 指导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财政。民政 规划、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第五条,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及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与管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房源筹集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一,国家和省安排的专项资金,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三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结余资金 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经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统筹管理 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改造.购买和租赁等,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筹集。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和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二、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三。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产业园区及大专院校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四.廉租住房.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空置的公有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五 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规划建设和政策支持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由政府主导,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土地挂牌出让文件中明确配建条件、配建的比例不得低于3,所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价格收购、产权归政府所有,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管理。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前、开发建设单位需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 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确认协议书、第十一条,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投资主体,经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批准,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产权归企业所有.就业职工较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及大专院校,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建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产权归各类投资主体.面向用工单位或工业园区符合条件的就业人员出租,配租情况需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第十二条,新建,配建.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适用的原则进行装修,达到基本使用功能,第十三条。新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 45号.规定。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连山区,龙港区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90、以下.并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 毕业后三年内就业并无住房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三、具有稳定职业并在连山区 龙港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无住房人员、四,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未实行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的家庭。五、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葫芦岛工作的全国、省、部 级劳模、全国英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 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已提供住房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为单身的,还应年满18周岁.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与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及街道等部门或单位建立联审机制、对申请家庭的住房,资产和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保障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联审部门如实提供材料.按审核程序申报,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四。五项的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办理。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三、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四,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人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批。第十九条、符合第十四条第二 三项的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办理。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学历证明,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劳动聘用合同及工资收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四.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五、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并由用人单位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批、第二十条,有关受理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的 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齐备后,受理单位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会同民政等部门或用工单位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批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在媒体 网络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第二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予以登记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 对不予登记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第五章、配租和租金标准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按下列程序轮候配租。一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年度配租方案将房源,分配方法等事项向社会公告.二,申请家庭报名参与摇号 摇号结果在有关媒体或住房保障网上进行公示,三,进入摇号范围的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办理入住手续 四.对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 家庭选择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上、含3人.家庭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第二十五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葫芦岛市工作的全国和省 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及符合条件的单亲母亲家庭优先轮候配租.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位置 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五。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六、房屋维修责任,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九。其他约定.第二十七条。除不可抗力外、已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60,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按照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的市场租金标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测算公布 并根据物价的变化适时调整。第二十九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家庭按廉租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廉租租金标准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补贴、按比例承担.第六章。租赁和退出管理第三十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与市公安局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信息联系机制,公安部门对保障家庭纳入实有人口管理、保障家庭凭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出具的入住证明作为户口迁移及子女入学等依据。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每年组织联审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年审 保障家庭应当主动提供资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年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继续享受保障.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退出。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保障家庭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不得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应负责维修或者赔偿,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应按规定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取暖、燃气,通讯,电视及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物业管理由产权人委托专业物业管理企业具体实施 相关事项双方可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产权归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收缴、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支付管理和维修等费用,费用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专项资金列支,产权归其他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产权单位收缴、房屋维修等从租金中列支,第三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通过购买,获赠 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五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该住房承租期间市场租金补交.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计入住房信用档案、一、申报材料不实。以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 二。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经营或违法活动的,三。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转让的,四。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结构和使用性质的,五,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六 拖欠租金累计三个月以上的,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八,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第三十九条,应退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依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第四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四十二条,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查实有关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相关部门接到对有关违法违纪行为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第四十四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 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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