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暂行规定,试行 2016年.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管理.优先保障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 规范化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的居住项目。应按下列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一.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一.居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2.5 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90、且不小于500平方米.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0。二 居住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 含幼儿园 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3。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5、三。居住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 含幼儿园 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4。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0 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0,四.居住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5,5 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7,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3。五,居住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160万平方米 含16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6 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5 二,管理规定。一.对已核发规划条件且规划设计方案未审定的居住项目、1,规划条件未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比例的、在审查规划方案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执行 2.规划条件已明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比例的、配建比例仍按规划条件执行,在审查规划方案时,按第一条规定明确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二、对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的居住项目。优先满足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比例按第一条规定执行.面积超出第一条规定的部分、可明确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报建单位提出申请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三、对未核发规划条件的居住项目、在规划条件中可参照本规定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明确.或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参照第一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和非经营性 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三.术语解释.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 也称配套公建,是指根据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按属性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 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是居住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 便民店。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金融邮电 商业、不含菜市场.便民店,等两类.居住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建筑面积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本文的建筑面积均指地上建筑面积,泰安市规划局、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