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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 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 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 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是我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主管部门,其所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本市。连山区,龙港区及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开发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 利用等具体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同时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五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掘、爆破.钻探等地下施工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 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管线工程测量图等管线工程竣工技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收集 整理 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取得认可文件,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材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准备阶段文件。包括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附图,计划,规划 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审批文件等、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文件.施工监理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及竣工图,三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四。其他应当归档的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进行更改、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第九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及时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 第十条.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地反映现状、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文件材料应当是原件.尺寸规格为A4幅面,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第十二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专业管线图、绘制并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 建立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系统。实现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动态管理、第十三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 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并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建设单位及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或者移交的档案不准确 造成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及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连山区.龙港区及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开发区遵照本办法执行 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及其它各类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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