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测绘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测绘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县级.含县级市 区、下同,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 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测绘计量器具,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度。并依法对测绘质量负责。第五条。基础测绘项目质量由组织实施该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非基础测绘项目质量由项目成果表现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质量管理制度,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测绘质量的检查检验。依法向社会公布测绘质量监督检查结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投诉,举报.争议问题的调解处理和行政复议.第七条,出资人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出资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工程技术设计单位和施测单位进行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和施测.实施测绘工程监理或测绘质量检验,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工程监理单位和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二。依法实施测绘项目招标的,应当择优选择投标单位,但不得选择明显以降低测绘质量为代价压低价格,压缩合理工期的恶性竞争者、三 出资人向测绘工程技术设计、施测 监理单位或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提供的与测绘项目相关的测绘基础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四 施测开工前.应当有经过审批或经出资人审核合格的可行性测绘项目技术设计文件,合同要求的测绘基础资料。保证测绘质量的具体措施,五,出资人应当组织对完成的测绘项目技术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测绘项目技术设计单位和施测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技术档案。施测项目质量管理资料、测绘工程监理单位或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报告,进行竣工验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测绘工程技术设计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一。确保技术设计质量 应当在测绘项目技术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测绘质量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二.测绘项目技术设计文件由测绘项目出资人负责审查 三 测绘项目技术设计文件按规定需要报送有关部门、单位。批准的。经批准后方可作为施测依据,并不得随意修改。四,测绘工程技术设计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技术设计文件向施测单位做出详细说明,因测绘项目技术设计造成质量问题的,测绘工程技术设计单位应当无条件参与原因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与义务,第九条.施测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测绘项目 测绘项目分包的,总承包测绘单位对承揽的测绘项目质量承担法律责任,二、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设立质量检查机构、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应当设立专职质量检查人员、三、按照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国家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测绘项目合同组织施测作业.并按规定将施测作业依据依法向社会公布或告知有关权益人和利害相关人,四,对测绘作业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严格工序管理。做好质量检查和记录、基础测绘和重点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应当实施首件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对测绘项目技术设计进行验证 五 向出资人提交测绘项目最终测绘成果时应当出具测绘项目质量报告 对测绘成果的使用提供必要的后续支持和服务,涉及技术更新和软件升级时应当主动告知相关单位、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与义务,第十条,测绘工程监理单位和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一。在其资质,职责业务范围内承揽测绘项目.二,不得转让、转包 分包监理或检验的测绘项目.三,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测绘项目技术设计文件。测绘项目合同 对测绘项目实施监理或质量检验。四、测绘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到现场监理 测绘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测绘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比对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测绘项目施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人员签字。施测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工序.五.出具测绘项目监理报告或测绘项目质量检验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与义务.第十一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测绘成果接收入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和安全。接收入库的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测绘成果接收入库凭证.第十二条,发生测绘质量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投诉,举报测绘质量事故。第十三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测绘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召集测绘项目参与各方法人代表进行个别调查听证或举行听证会听证,二。组织对项目施测、监理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测 三,强制检定测绘计量器具和软件系统及有关设备,四、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测绘项目批准文件以及合同,技术设计,质量文件,成果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五,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六。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测绘项目质量检验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对测绘项目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或对行政处罚不服的.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无效,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六条 有关法律责任,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