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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促进港口的建设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港口管理活动,第三条。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第四条 政府引导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引进国外资金 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港口工作,其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全省港口的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港口的行政管理、第六条,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主要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依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重要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八条 编制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九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申请书、二,港口设施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意见书、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取得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取得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1年内投资建设或者使用.逾期未投资建设或者使用的 由批准的部门注销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第十三条.取得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港口岸线,确需变更的.依法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第十四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在上报前,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五条。加强对规划港区内土地使用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永久性非港口设施、第十六条。申请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 必须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申请书、二.作业场所或者专用场所的建设位置.规模 功能等说明材料,三,符合安全,消防 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进行界定、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维护和管理.也可以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和维护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港口行政规费。缴费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港口行政规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九条,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情况,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统一调配港口内运输工具 码头。库场、装卸设备和人员 进行疏港,阻塞港口情况严重。调配港口内资源无法解决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调配社会资源 进行疏港。第二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国内外港口信息 及时为港口经营人,船东.货主等提供登录,查询。信息交换等信息咨询服务,第二十一条。省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举报的事项。举报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规划港区内建设永久性非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第二十三条 渔业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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