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水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财政支农资金指标及支出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市财办.2007,68号,和、辽宁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专项资金、市水务局实行报账制和拨付制。即水利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依据报账凭证及拨款凭证。按规定程序向市水务局计财科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第三条,下达至市水务局的水利专项资金实行市水务局计财科报账制和拨付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第四条.适用本办法的水利资金包括省。市财政直接下达至市水务局的水利专项资金,第五条,水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水利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第六条,在水利资金实施报账制和拨付制的过程中.市水务局和财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水利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利资金报账制程序第七条。实施单位是水利专项资金的报账人。项目建设采取承包方式进行的,实施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要签订合同书.并报市水务局计财科备案。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合同书、实施计划和施工进度.或工程结算单,将报账凭证上报市水务局计财科 报账审批表及报账凭证须由实施单位财务负责人 负责人及计财科科长.项目分管局长签字审批,签字手续齐全予以报账.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省 市级下达的水利专项补助资金、由水务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验收时一并对项目支出凭证进行审核,项目实施单位自建的工程需提供建设支出凭证 承包工程需提供合同书及工程决算报告 对投资额度较大的工程项目,根据实际需要。由实施单位提供监理确认的分阶段工程结算单 经市水务局报经分管局长审核后可预拨部分补助资金、第八条。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物资的.应当按政府采购办的有关要求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由市水务局计财科直接支付、第九条.市水务局计财科对以下情况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1。不按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报账材料和凭证的,2 项目实施内容不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的,3、项目建设中其它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第三章、水利资金报账凭据第十条.项目实施计划书由实施单位编制,承包工程报账方提供承包合同副本、工程结算单,或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材料。第十一条 报账拨款申请单.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名称。地点。期限及进度,总概算,申请报账支出、项目负责人及主管部门等内容,第十二条,各种有效的原始凭证、含补助到个人的劳务支出签收单。和费用支出明细表,实施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据实填写,市水务局计财科对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核 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一律不予报账 第十三条,项目决算及检查验收材料,报账人提供的各项报账原始凭证经县级主管部门或市水务局主管项目的科室,单位审核.并加盖,已核、和注明项目名称后,计财科予以报帐.报帐人留存副本或复印件。报账人应健全会计核算工作、登记好台帐,第四章,水利资金拨付制程序第十四条,省,市财政直接下达至市水务局按规定可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使用的资金.实行拨付制管理 即由实施单位向市水务局计财科提出书面申请,由计财科按程序报经分管局长、局长审批同意后,计财科将项目资金以拨款形式拨付至实施单位,拨款凭证须计财科科长审批 项目分管局长签字。签字手续齐全予以报账 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予以拨付,第五章。水利资金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水利资金管理资料应完整保存、市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定期组织检查水利资金的使用情况。县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予以积极配合、第十六条 对财务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市水务局计财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