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各市建委.房产局.城建局 审批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 1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89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我省建筑业企业改革、促进传统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着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全省建筑业发展、现就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制定以下意见。一、加大资质扶持力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1,优化企业资质结构 充分发挥我省建筑业企业在房建,市政 冶炼等方面优势,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扩大承包范围、增项交通 水利.核电。港口。通信等较薄弱的资质,支持专业承包企业不断提高资质等级。向专,精.特 新方向发展、培养高,精,尖队伍 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2,对升特级企业开展政策辅导,在全省建筑业企业中开展拟申报特级资质情况调查,按年度确定扶持培育企业名录、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企业升特工作进程和在准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开展工作研究 通过组织召开联席会 座谈会。培训班,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开展扶持政策宣讲和业务辅导,帮助企业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具体要求,3,加强对外协调,建立横向联动机制.加强与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联系 对企业申请资质给予支持、特别是争取我省未来几年内在公路.水利、电力等行业有企业申报特级资质,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系。对申报特级资质企业成立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给予支持 与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协调解决申报特级.一级资质企业的省外业绩核查和系统备案等问题 4。允许特级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省内建筑业企业已取得房屋建筑 公路,市政公用 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1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上述其他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除外,下同 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程序与申请增项资质程序相同,人员需满足二级资质标准要求.专业技术负责人或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需满足申请的二级资质中对企业的业绩要求。5,鼓励外埠企业本地化经营,积极引进中央企业 大型外埠企业到辽宁落户,发挥资金 技术,人才优势.带动和促进省内企业共同发展。为外埠特级建筑业企业在辽设立的子公司颁发与总公司资质类别相应的二级资质。注册地在沈阳市的子公司.由沈阳市有关部门负责,子公司需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需出具授权证明,承诺书确认子公司合法性,特级企业需近三年在辽建筑业产值年均5亿元以上、6。支持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申请资质。为积极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凡已列入我省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名录的企业,或经考核满足生产基本条件 具有一定的装配施工能力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程序与申请新设立资质程序相同、人员需满足二级资质标准要求。专业技术负责人或建造师需主持完成过两项装配式建筑业绩、7,简化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为扶持企业资质审查设立绿色通道 企业随报随受理,对增项交通、水利.通信类资质的、减化技术审核环节,以专业部门审核意见为准.对母子公司之间申报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的.简化审批流程,不考核人员和企业业绩、对需报部审批资质的。当日完成上报手续。简化初始注册人员的审批流程.尽量缩短初始注册时间、对特级资质申报需引进的注册人员,随时办理注册变更,二。推动整合重组 支持重点扶持企业做大做强,8、培育旗舰企业,引导和鼓励省内骨干建筑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形成辽宁建筑业发展新优势、通过与大型房地产企业战略合作.拓展产业链条,增强融资能力、通过与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铁路,化工等央企。外埠大型企业组成战略联盟 共同开拓市场 壮大自身实力、9,建立重点扶持企业名录,根据上年度建筑业企业完成的产值和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情况进行排序.按年度发布省级重点扶持企业名录 包括100个规模最大企业.100个成长最快企业、部分专业承包各10个特色企业等.对省级重点扶持企业实行一对一。点对点的包保扶持.10.放宽重点扶持企业资质承揽范围。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 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重点扶持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11、支持重点扶持企业承揽工程,列入名录的重点扶持企业。优先参与省内国有资金投资。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 的重点工程.大型工程项目投标,投标时不再进行资格预审.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类似业绩不作否定条件 同等条件优先中标 依法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应优先向具有相应资质的重点扶持企业发出邀请书 同等条件优先发包给重点扶持企业、支持有条件的本省企业积极参与PPP,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特别在轨道交通,地下管廊、海绵城市建设 棚户区改造等方面取得突破、鼓励中标PPP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省外企业与重点扶持企业开展合作。带动本地企业发展,12,鼓励联合体投标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对于本省建筑业企业单独施工或投融资建设确有困难的省内标志性,大型工程项目,引导重点扶持企业与央企、国企组成联合体投标,省内具备条件的重大项目,特别是轨道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要选取1,2个标段作为试点 面向重点扶持企业与具备相应承包能力的央企 国企组成的联合体招标。对于承担过试点项目施工任务的企业 在今后的相同类型工程招标中资格预审优先入围 13、积极支持企业开拓省外 国外市场.为企业 走出去,搭建平台,适时组织企业推介活动,为开拓外埠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以及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 城镇化试点地区建设。提高外埠市场份额,支持省内外特级建筑业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发挥成员企业在不同地域.专业领域的比较优势,共同承接大型基础设施和重大公共建筑项目,14,支持省级重点扶持企业科技创新和创先争优.对重点扶持企业在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BIM技术应用。绿色施工、工法 专利及国家奖项申报等方面给予重点指导和服务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为企业提供支持和帮助.促进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对重点扶持企业申报各种奖项时予以优先受理和推荐,支持企业创先争优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5,规范各类保证金返还管理,对纳入清单目录的保证金规范管理,明确返还程序和时限,收取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及时返还保证金及利息 对于未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除因处理异议.投诉等原因外 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情况下,应于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合格后15日内返还,不得要求竣工验收备案后再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的规定时限内返还。其他各类保证金返还时间也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于不按时返还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调查处理力度.16.加强工程结算管理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严格竣工结算时限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工程结算金额.从接到完整结算相关资料之日起完成结算时限分别为20天,500万元以下、30天、500万元至2000万元,45天。2000万元至5000万元。和60天 5000万元以上。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审查或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 未经对方同意 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审核,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和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论不应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将竣工结算作为竣工备案的必要条件,建设单位进行竣工备案时,必须提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结算文件 方可予以备案、17。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将投标、履约,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纳入工程担保范围,优先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代替现金,降低运营成本.对企业提供的工程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拒绝接受.应予以认可.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由自身缴纳的保证金以各种名义转嫁给建筑业企业,切实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18 放宽小型项目负责人任职限制、原则上对于同一县区的单项合同额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可在2。3个项目中兼职,但同时应设置由施工员担任的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管理工作,19,规范建造师管理、对于企业中标后,锁证、的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施工总承包项目经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合格后即应,解锁 专业分包工程经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验收合格后即应.解锁,不得要求竣工验收备案后再、解锁 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施工许可证失效的、应予以及时、解锁.20 确保,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只减不增,深入开展,营改增,宣贯培训工作。做好政策解读 组织调研分析.进行税负测算、完善抵扣链条.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配合财税部门制定相应的应对政策和措施,做好。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调整工作 确保 营改增 试点政策落地.引导建筑业企业调整经营管理思路,优化管理模式.健全财务制度。配齐财务人员 强化内部管控,科学进行投标报价 实现,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建筑业企业的扶持政策,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