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辽宁省人民政府1996年4月29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简称,条例,下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重点保护.用养结合。从严控制占用 总量增减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 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面积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质量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面积划定和质量保护管理.第二章划定。第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应当根据本地区下列情况编制。一。耕地资源。土地利用状况.二,粮食.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水平、三,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四,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 五,其他有关情况.第六条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一,二级基本农田面积指标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分解下达。第七条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面积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基本农田面积 具体地块、四至界限 并结合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和地块位置,预留非农业建设所需的用地.第八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实地划区定界工作以乡为单位 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 逐村逐地块进行,并设置县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公告牌和四至界标等标志,第九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验收,一 基本农田面积指标全部落实到地块。二、基本农业保护区的耕地符合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三。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登记造册.数字准确.图.表,卡一致 分布示意图清楚。第三章保护、第十条对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实行许可证制度、国家和省能源 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到县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呈报表 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 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 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由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占用二级基本农田,属于县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属于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对取得、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一.占用一级基本农田500亩以下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亩的、报国务院审批、二。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按照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对未取得。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 的单位,不予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新基本农田 或者有条件开垦 但需要在占用基本农田后进行的 必须缴纳基本农田造地费 简称造地费,下同。占用基本农田后开垦的新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与所占基本农田相当的、经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收缴单位应当将收缴的造地费全额退还给缴纳单位 第十三条造地费的收缴标准.一。占用一级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5元 二,占用二级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5元。第十四条兴建能源。交通 水利等大中型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以国家投资为主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缴造地费,以省投资为主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缴造地费,占用菜田,已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造地费。第十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其造地费由行使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土地管理部门收缴 国务院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其造地费由省土地管理部门收缴.收缴的造地费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新基本农田的开垦和中低产田改造,分别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分别与承担开垦或者改造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按照其开垦或者改造计划拨付造地费、并监督资金的使用,第十七条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开发区和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闲置1年以上未动工兴建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收缴土地闲置费 即耕地荒芜费、一、规划区内每平方米10元。二 规划区外每平方米5元,收缴的土地闲置费上缴同级财政。第十八条挖鱼塘、虾池。栽果树等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确需改变基本农田种植业用途的、必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土地管理部门比照、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地审批权限审批,第十九条承包基本农田从事种植业5年以上 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测定.地力与承包时相比 确有较大提高的.在基本农田被征用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从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中拨付给承包人适当的资金,作为其培肥地力的补偿,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书。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下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或者村民委员会主任。必须全面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向基本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拉圾、污泥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和本细则其他规定。按照 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呈报表。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