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机制、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辽宁省森林防火命令,辽宁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相关责任人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等规定,造成本办法规定的所列情形,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责任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 和森林 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含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以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等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相关责任人。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履行职责,有错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第五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规定.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森林防火管理职责和义务情况实施监察.对各县 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的处分,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第六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领导责任.其分管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主要责任.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村 社区 具体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直接责任,辖区内自然保护区 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权所有者,林地的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为森林经营单位。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经营负责人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直接责任,第七条,各级政府森林防火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二 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督导有关单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三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地区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政府的要求,建立森林防火消防队伍,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五,部署和督查森林防火期。高火险期和春节.清明节等重要时段的森林防火工作。组织落实防范措施、六,发生森林火灾.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跟踪掌握火情动态,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调度防火队伍和物资进行施救。七 及时上报森林火灾事故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防火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工作.二,编制本行政区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健全森林防火制度.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开展森林防火预警监测,发布森林火灾信息,三。组织建设和配置森林防火设施及设备 四。开展森林防火人员培训,管理和指挥森林消防专业化队伍.五。森林防火期内做好防火值班,扑救调度和信息报告工作.六,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本级政府提出调查报告 七.配合行政监察机关对森林火灾案件进行调查追责 八 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宣传教育、包片督查,火险预报,经费保障。物资储备,交通通畅.通信保障。火案查处,治安管理。灾民救助,医疗救护等、具体的森林防火工作职责参照,辽阳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第十条,行政村。社区,森林防火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制定村民护林防火公约,二、组织落实辖区内森林防火责任.与辖区内林权所有者。坟主.重点人。智障及精神病人等、的监护人签订森林防火承诺书,并组织村干部.村民小组长与其包片的村民签订森林防火承诺书,三,配备专职防火护林人员 负责巡护山林、报告火情、四,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辖区林地内或距林缘100米范围内的火灾隐患 五 组织落实森林防火期 高火险期和春节,清明节等重要时段的防范措施 六。制止在林地内或距林缘100米范围内违规用火行为.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七,建立群众扑救队伍.发生森林火灾迅速组织扑救 八 及时上报森林火灾情况、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防火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森林防火组织、明确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二。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三 配备防火护林人员.负责巡护山林、报告火情 四 建立健全扑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并对进入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五,安排森林防火工作专项经费,组建森林扑火队伍,配备扑火设施和设备.服从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六。部署森林防火期、高火险期和春节,清明节等重要时段的森林防火工作,开展防火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检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落实防范措施。及时扑救森林火灾、七.制止在防火责任区内或距责任区林缘100米范围内违规用火行为,并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八。按规定设立临时检查站,对进入防火责任区的车辆,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并留置火种和易燃易爆品,阻止无人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责任区,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实行严格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各级政府每年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明确森林防火职责。落实森林防火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 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森林防火管理长效机制,建立起以县。市,区为主体,以乡,镇、街道为基础.以行政村、社区、为根本,以户为关键的森林防火网格化管护责任体系,第十三条,森林火灾发生后.所在地政府 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办法,靠前指挥,组织扑救.并将火场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方式为、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行政处分.四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发生森林火灾单位或责任单位有关领导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一.行政村,社区,1.未按规定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责任状落实不到位的 或未与辖区内村民、林权所有者、坟主.重点人.智障及精神病人等.的监护人签订森林防火承诺书的,2、未按要求建立群众扑救队伍的。3 贯彻上级森林防火会议的工作部署不及时 森林防火宣传不到位的,4、未制定护林防火公约的、5,未按要求消除辖区林地内或距林缘100米范围内的火灾隐患,或辖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经上级督查部门通知仍不整改的、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1,未与所辖村委会、社区 及有关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 或防火责任落实不到位的,2.未按标准组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3,未制定本辖区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处置办法的.4,森林防火宣传不到位的、5.未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对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研究 部署 检查,防火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6。辖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 经上级督查部门通知仍不整改的.7 对野外火源管理不力,致使森林火情频发的.或因组织扑救不力,过火。受害森林面积为一般森林火灾,且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三、县,市、区政府、1。未与下级政府,国有林场及有关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或防火责任落实不到位的,2、未制定本辖区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扑火应急演练的、3、未按标准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未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扑火装备和机具设备的,未按规定储备防火物资的。4.未及时召开专门会议,未对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检查。防火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5。森林防火宣传不到位的,6,辖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经上级督查部门通知仍不整改的,7、对野外火源管理不力.致使森林火情频发的 或因组织扑救不力,过火,受害森林面积为一般森林火灾、且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一.行政村、社区 1,发生森林火灾后,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不及时的.2,因组织扑救不力、受害森林面积为较大森林火灾.且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3。对于发生在行政区划边界的森林火灾,相互推诿扯皮、推卸责任 不及时组织扑救的。4,森林火灾尚未扑灭或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5 不配合有关机关查处火因和肇事者的,6 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二.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1,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无特殊原因 在1小时内未到达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扑救或因行动迟缓而造成火灾蔓延的。2.接到上级指挥部调动命令后。森林消防队伍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的。3 对野外火源管理不力.致使森林火灾频发的,或因受害森林面积为较大森林火灾.且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或森林火灾使通信 供电,军事,能源等重要设施遭受破坏的 或由于指挥不当发生3人以上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的、4。对于发生在行政区划边界的森林火灾,相互推诿扯皮 推卸责任 不及时组织扑救的。5,发生森林火灾后,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不及时的。6。森林火灾尚未扑灭或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7。未落实。双向责任追究,未及时查明火因和肇事者 未对有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三,县、市,区政府.1。未按要求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未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的。2.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未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或未及时拨付到位的.3.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无特殊原因,在2小时内未到达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扑救或因行动迟缓而造成火灾蔓延的 4,接到上级指挥部调动命令后.森林消防队伍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的。5、对野外火源管理不力.致使森林火灾频发的,或因受害森林面积为较大森林火灾,且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或森林火灾使通信,供电 军事.能源等重要设施遭受破坏的,或由于指挥不当发生3人以上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的,6、对于发生在行政区划边界的森林火灾,相互推诿扯皮.推卸责任,不及时组织扑救的,7、发生森林火灾后,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不及时的 8。森林火灾尚未扑灭或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 擅自撤离扑火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9,未落实.双向责任追究。未及时查明火因和肇事者。未对有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森林防火期内.值班人员擅离岗位 贻误防火工作的,二,对森林防火报警电话不及时接听、不及时报告 处置不当.延误扑救时机的.三,发生森林火灾后 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故意瞒报。虚报火情的。四,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乡级30公顷以上,县级100公顷以上的。五,因森林火灾 造成国家级 省级风景区或自然保护区以及重要设施严重损坏的,六,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七,森林火灾技术鉴定人员 假报或虚报森林火灾损失或指示技术鉴定人员假报 虚报火灾损失情况的、八.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九、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相应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森林经营单位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或造成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对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并构成责任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和事故管辖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政府和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行政监察机关作出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 以上,包括本数。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