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促进监督档案规范化 标准化、提高监督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营口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工作,营口市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以下简称监督档案,是指监督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形成的.以反映监督活动为主要目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工作记录.报告.影音资料及其它文件的总称 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记载 应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一。根据.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 营政发.2016,33号文件精神.工程质量监督受理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核发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受理申请书,并通过行政审批监管平台将手续转到市质监站.市质监站核实无误后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督.二,全市监督档案注册号按以下格式统一编制 XX.设区市代码。XX。县市区代码,20XX、年份,XXXX 顺序号.设区市代码.设区市所属县市区代码由各市、县。市、区监督机构自行确定。报市监督站备案,第六条、监督工作计划、方案,监督工作计划 方案。由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制定。经监督机构的分管负责人审批,结构复杂、大型或重点工程等项目应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方案 应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2 监督人员。3,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 4、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5,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和方式,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交底,监督交底由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制定及保存.并在开工前向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进行交底,第八条、监督抽查。巡查、及监督抽测记录 监督机构应按规定抽查建设工程项目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和工程实体质量,按单位工程形成监督档案存档。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填写相关记录。一,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二。竣工验收监督。重新申请竣工备案,组织竣工验收 通知书、三,竣工验收质量整改回执及相关文件资料等.四,其他附件、1,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报告、1,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人员名单和验收方案,2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单位,质量检查合格文件,5 设计单位 质量检查合格文件 五 工程建设永久性标牌照片.六、与监督工作相关的图片.影音。文字等重要文件资料,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编写,经监督机构分管负责人审查,报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抽查情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实体抽查情况、主要材料设备抽检情况。发现质量问题与整改情况。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及工程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情况。第十一条 各级监督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监督档案的立卷,归档管理制度。应设专人负责监督档案的归档及保管工作,确保监督档案的及时收集整理。科学建档、安全保管及合理利用,项目监督负责人负责所监督项目监督档案的建立、整理。立卷 移交工作,第十二条、监督档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并签发监督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归档、第十三条.监督档案应按单位工程立卷、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顺序装订整齐,按统一格式装订封皮和目录,所有文字。表格,图片粘贴等应使用国际标准A4号纸。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建立档案室.配备档案柜、档案室应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盗.防火 防光、防水,防潮 防虫、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设区市级监督机构档案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县 市 区级监督机构档案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符合以下规定,一、国家及省。市重大工程.重点工程 特殊工程和标志性工程。特大工程长期保存。二.大型工程保存十年,三。一般中小型工程保存五年。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推行质量监督工作计算机管理.并将监督档案管理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关重要书面文件应同时转化为电子文件保存 电子档案应定期备份,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应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情节严重的应追究行政责任.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应将监督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各级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的考核内容。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营口市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营口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