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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地热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地热水资源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10月26日营口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营口市地热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地热水资源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利用,经营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热水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 埋藏在地壳内部温度为25。以上的地下水 第四条.地热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侵占、破坏和浪费。本市对地热水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第五条、地热水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 保护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合理开发、节约利用,统一管理 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地热水资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我市地热水资源的管理工作.市,市、县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地热水资源的管理工作,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物价 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热水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在地热水资源的勘查,保护 科学研究和节约使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地热水资源的勘查规划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地热水资源保护的需要.可适时调整勘查,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第九条,根据地热水资源的埋藏、分布规律和补给条件、划定地热水资源保护区,地热水资源保护区的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 地震 环保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在地热水资源保护区内 不得修建污染地热水资源的设施或者从事污染地热水资源的活动,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地热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对地热水的水量、水位。水温。水质实施长期动态监测.取得的监测数据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第十二条,勘查地热水资源须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办理勘查许可证、第十三条。单位或个人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资源 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工农业用水实际需要确定开采限量。办理取水许可证 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第十四条.开采地热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采矿许可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量限量开采.并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五条、开采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需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应当按规定缴纳,第十六条,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地热水。不得转供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地热水资源禁止用于供热及商品房开发入户 排放废弃地热水.应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采用合理工艺.严格控制开采。保持采补平衡.综合利用地热水资源.兴建水工程或其他建设项目、导致地热水水量减少 水位下降,水温降低,水质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第十八条、开凿地热水井 兴建取用地热水工程或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设计技术资料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凿井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第十九条,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安装计量仪表和节能节水设施 确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计量仪表和节能节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按核定的取水量取用地热水 计量仪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安装,铅封,登记造册.第二十条.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对地热水的水位、温度、水质和流量等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将监测资料和实际开采量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地热水取水工程需要关闭的、使用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定后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费用由地热水井产权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地热水取水人应当按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取水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取水期限,取水用途、取水量,取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的,应当重新申请取水、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管理地热水资源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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