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辽宁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定.业经2007年10月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完善行政复议监督机制,保证行政复议决定全面履行 确保政令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决定、是指省、市,县 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及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所属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复议机关,制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停止执行通知书。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及履行督察工作。第四条。省 市 县人民政府对本机关制发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实行督察。具体事项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复议部门.办理.省 市 县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所属部门负责本部门制发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督察,行政监察部门按照其职责依法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第五条.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报告制度、被申请人应当自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情况及结果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关,第六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全面履行。一 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 依其规定、二 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其中行政复议决定内容涉及被申请人发放抚恤金 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0日,涉及其他内容的,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因不可抗力或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 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中止履行.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第三人达成中止履行协议的,二、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作出的未经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拟决定自行纠正的,三.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作出的未经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拟决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四 因据以定案的证据发生变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决定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五,其他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中止履行所需的时间 不计算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行政复议决定可以终止履行。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终止履行书面申请的,二 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权利的。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权利的,四,行政复议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五 其他可以终止履行的情形、第九条,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向行政复议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的申请 并提供相关证据 经行政复议部门审核并报请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决定中止履行通知书。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终止履行通知书、载明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的理由、法律依据,并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第十条,被申请人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第三人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部门提出责令履行申请.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部门应当自收到责令履行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就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第十二条.行政复议部门应当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据等材料之日起15 日内审查完毕.第十三条,经行政复议部门审查.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部门应当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行政复议机关审批、责令履行通知书 应当载明被责令履行的机关名称、行政复议决定送达日期,需要履行的内容 最终履行限期及不履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责令履行通知书 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制发,由行政复议部门送达被申请人。并同时抄送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 后,即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行政复议部门,第十五条。经责令履行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的.行政复议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关,并依法向行政监察部门提出书面处理建议.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前款规定的书面报告和处理建议.应当载明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造成的后果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行政复议部门在向行政复议机关报送有关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抄送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机关,第十六条。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依其职权,可以对被申请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监察部门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 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工作中发现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 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行政复议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督察工作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