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伍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员 消防文员.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公安消防队承担火灾预防。火灾扑救 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非现役专职人员。本办法所称消防文员。是指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任务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等消防工作的非现役专门人员,第三条,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以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 专群结合 覆盖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乡规划。消防事业规划 按照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可以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所需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消防业务费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的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所需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予以保障,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专业培训和统一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专职消防队伍的人员招录,用,社会保险、职业技能鉴定和劳动监察等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规划编制.设施装备建设和经费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 民政 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依法做好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供水,供电 供气,通信等单位落实公共消防安全责任、确保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消防职责,第六条。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二,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乡 镇,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经济较为发达 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四,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重点特色小镇、旅游小镇,五。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边境口岸,第七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 基地 四.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管理单位.六 公路特长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单位,七,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高度超过100米或者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或者地下经营场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建筑的管理单位。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 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 专职消防队员防护装备标准等 按照或者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 其人员和装备标准等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其人员和装备标准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标准执行,第九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单位专职消防队。报州,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前款规定的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工作给予指导.经验收的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有特殊情况确需撤销的,应当报经负责验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任免和队员的录用。调整,辞退等事项 应当报负责验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防火巡查、掌握责任区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建立必要的业务基础资料档案,二,完善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制定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四、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调度 参与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保护灾害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应当按照统一下达的招录计划,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录.根据实际需要 可以通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剂方式配备、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招录 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配备,或者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招用.第十二条,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二、年龄为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 符合征兵的体格检查标准、招用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优先从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技能的人员中招录、用,专职消防队员。第十三条 招录的消防文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二,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四,身体健康、参照征兵的体格检查标准执行,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员的最高工作年龄为45周岁,消防文员的最高工作年龄为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在达到最高工作年龄或者有其他原因正常离队以后,其所属政府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订立的劳动合同给予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的工资应当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享受与事业单位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应当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享受生产一线职工或者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灭火执勤岗位的专职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员因工受伤 致残 死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 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定,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组织专职消防队员参加消防业务培训 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从事灭火执勤的专职消防队员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日常执勤序列,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执行昼夜执勤 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人员装备处于良好应急状态。专职消防队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和标识.第十九条、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应当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范围。办理特种车辆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警报器 标志灯具,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的,可以使用警报器 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迅速通行.需要通行收费公路。桥梁的.免收车辆通行费.免收车辆通行费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制定、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不得用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非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或者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火灾发生地或者应急救援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对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建立后擅自撤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火灾隐患未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而未要求其及时改正的.二.消防装备 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灭火救援的,三、不落实执勤制度的 四。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指令 不立即赶赴现场的。五、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活动中不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的、六,将消防车用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无关事项的。七。消防车在非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 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第二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日常管理。被装 标识等具体管理办法 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