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的线路安全和运营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 包括线路 桥梁,隧道,边坡.侧沟及其他排水设备 防护设备等基础设施。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负责高速铁路相关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将高速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高速铁路沿线州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外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将其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范围,明确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 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常识和爱路护路宣传,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高速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主动接受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资金投入机制 第五条,单位。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标识标志,高速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 护路联防组织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处理,第六条,高速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禁止进入。高压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第七条 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外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对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绘制的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书面确认后,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根据确认的平面图设立标桩 第八条。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 二、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的封闭区域,三,放飞鸟类和飞行器,风筝.孔明灯等飞行物或者飘浮物体、四、抛掷可能影响行车瞭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五、攀爬 钻越。损毁线路防护设施。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第九条,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排除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依法解决,第十条。对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既有的油气管线以及靠近高速铁路铺设的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渡槽等设施,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发现不能及时排除并且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 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速铁路线路路堑上.跨越铁路线路的公路道路和跨越铁路线路的桥梁上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隔离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加强日常管理维护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安全隐患的 应当告知有关单位及时排除、拒绝排除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新建杆塔 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树木的 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确保设施或者树木倒伏后不会侵入高速铁路线路防护栅栏范围内。高速铁路线路两侧既有的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树木 倒伏后可能侵入防护栅栏范围内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造成损失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给予赔偿.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30米范围内审批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对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5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房。活动板房或者广告牌等建筑物.构筑物.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造成高速铁路安全事故.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外两侧的山坡地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开发建设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外两侧的山坡地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并签订安全协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高速铁路安全。第十五条 在高速铁路桥梁外侧的地面沉降区域或者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不得实施取土、堆放弃土 填埋湿地。改变河道等可能影响高速铁路安全运行的行为。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道路,河道、水利.石油,航道 通信。电力等工程或者设施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单位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就建设标准 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安全协议后方可施工。未达成协议擅自施工对高速铁路的设施造成损坏的.施工方或者建设方应当按照原有设施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由铁路运输企业修复的.费用由施工方或者建设方承担.高速铁路沿线水利工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水利.防洪设施的日常管理,及时排除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 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解决.第十七条、因高速铁路建设需要。新建,改建 还建的公路道路,桥梁、涵洞及其附属安全设施。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协议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有关单位拒绝接收或者没有接收单位的。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处理、第十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铁路沿线的电磁环境进行重点保护,健全高速铁路沿线的无线电监测网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 不得干扰高速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第十九条、高速铁路车站应当有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封闭式管理、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强行携带违禁物品进站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第二十条、高速铁路客运列车晚点.迂回。停运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旅客通报信息,说明情况 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发生前款所述情况时。旅客应当理性配合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处理 不得实施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拒绝下车出站 围堵车站列车,破坏铁路设施等行为、第二十一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高速铁路线路 车站及列车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攀爬、钻越车站防护设施、二。破坏、损毁车站。列车 线路 涵洞.通信信号,电线电缆.接触网等设施和标识。三,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四、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五,阻扰.妨碍列车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六,干扰高速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七,传播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行为。第二十二条,高速铁路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 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高速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具体分工由省公安机关和昆明铁路公安机关共同制定。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高速铁路车站.沿线治安防范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实行信息互通共享、第二十三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速铁路沿线线路,车站安全防范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涉及高速铁路安全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组织公安机关,铁路运输企业.护路联防组织等单位。做好治安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沿线重点保护部位 沿线车站等场所,加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维护 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建设的视频图像共享平台联网对接。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保力量和设施、制定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应急演练,向公安等部门报告反恐措施落实情况.第二十四条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速铁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开展应急救援。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空中救援等方式进行快速救援.高速铁路沿线、车站 列车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第二十五条,铁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高速铁路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维护高速铁路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火灾的责任、第二十六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应当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协调机制,针对春运。暑运,法定假日等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铁路运输企业。公安、城管、公交,地铁。环卫等单位,共同做好站区综合治理,交通疏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高速铁路沿线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由铁路运输企业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在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本省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至250公里铁路的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