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动态核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的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二十六条、已取得资质许可的监理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要求,整改结果等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将纸质证书交回许可机关 许可机关应当一并注销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并向社会公开.一,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 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第二十九条,监理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一般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签注变更 监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需要承继原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十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重大事项变更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 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原资质条件进行核定、符合原资质条件的 可以承继原资质证书、但不得超过注明的有效期、不符合原资质条件的、应当重新提交资质申请,不再承继原资质证书的 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条,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申请人在资质申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