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规范、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辽宁省测绘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主要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 地籍测绘,房产测绘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等,本办法所称地理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 长度等信息及重要属性信息.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测绘地理信息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地理信息管理机构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日常管理工作、各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规划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公安,林业。房产。水务,交通。保密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基础测绘,应急测绘等公益性测绘和测绘基础设施维护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县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测量标志保护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六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测绘地理信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和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第七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 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保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第二章、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第八条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 发展改革 财政.水务。交通,房产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政府所属部门编制专业规划涉及测绘地理信息业务的、应当征求本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九条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事项 一,全市、县,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二 本级财政负担的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三,本级财政负担的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更新和维护及航空摄影与遥感测绘、四.本级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的编制,五,地理市,县,情普查监测。六。测绘应急保障、七,本级基础地理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含天地图,本溪,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十条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实行定期更新与实时更新相结合的制度.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更新、一 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应当每5年维护、更新一次 二。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三。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一条测绘地理信息实行共享机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地理信息成果、应当及时.无偿地与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交换和共享 第十二条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平台,政府部门或者财政投资建设的涉及地理信息的相关专业信息系统应当以本市基础地理信息平台为基础平台.立项前应经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十三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基础地理信息为依托,及时收集有关交通 水系.地名,土地覆盖、境界等地理信息变化情况、定期更新数据库。为政府决策,国土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对,城乡规划建设等提供地理市情综合服务.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第十四条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一 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脱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二,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五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通过部署在涉密网上、文件交换 的公共平台提供给政府部门共享使用,在使用过程中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并严格遵守国家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第十六条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移动,损毁。侵占.破坏测量标志的,有权制止和举报、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因工程导致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办理测量标志批准迁建手续,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三章,测绘资质和市场管理,第十七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在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 测绘项目组织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地理信息活动 申请办理乙.丙 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初审合格后报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八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并只能受聘于一个有测绘资质的单位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测绘单位应当依法与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注册测绘师的管理和聘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测绘单位和测绘人员进行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时、应当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测绘作业证,第十九条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范围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记录经检查人员签字后告知被检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理意见作为测绘单位参加年度注册的依据.测绘单位应当接受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并如实提供与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有关的情况和材料.测绘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检查和提供反映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第二十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测绘单位下列信息 一 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二.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情况.三,测绘人员职业资格情况、四.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第二十一条在本市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测绘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前 应当按规定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手续,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经国家批准来本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应当向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国家和省有关批准文件.在批准的区域和范围内进行测绘,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基础测绘除外.第四章,地理信息成果管理与应用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按年度向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目录或者副本。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 向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承担基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或者承担市,县财政投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副本、承担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目录和副本实行无偿汇交,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制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 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四条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生产。使用和保管单位应当建立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完整和安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 其密级的确定.使用、转让、转借,保管按照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部门定期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需要使用本市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应当提出使用目的和范围申请 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外省。市单位和个人使用本市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 还应当提供申报单位所在地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第二十六条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国家或其他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应当持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到国家和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二十七条对外商,外企及港,澳。台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涉密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到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脱密技术处理.涉及军事设施和军事要害部门的.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使用的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转让、转借给其他单位 个人利用,第二十九条对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等相关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第三十条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完成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其他情况使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为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或者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无偿使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一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必须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避免重复测绘,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财政部门在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测绘项目进行结算审查时、应当查验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凭证 未按照规定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不予办理政府投资资金结算手续.第三十二条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编辑出版地图,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和开发生产其他产品的 应当征得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权利人的同意、并在适当位置标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权利人 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销售和展示,第三十三条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统一公布 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依法应当由国家和省公布的以外。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 不采用国家和本市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三.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经营测绘地理信息业务的,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多次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者取消其测绘资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不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 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的、申请有关部门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地理信息平台管理部门批准私自对外提供地理信息平台数据的.二。利用地理信息平台共享数据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第三十九条阻挠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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