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消火栓管理办法2016年、邯郸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15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12月22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消火栓管理 确保消防用水,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含消防水鹤.单位配建的消火栓 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 以下简称。居民消火栓 第四条、市 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城市供水管理.规划。国土资源、财政、质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政消火栓的新建 改建,补建。维护保养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按年度拨付供水企业.市,县、市 区.财政应当加大对市政消火栓补建资金投入.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居民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保养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六条,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消火栓布局规划、城市道路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规划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应当征询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第七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组织进行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的设计,施工时、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保证消火栓的数量 布点等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单位会同供水企业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建设工作,由供水企业具体负责实施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第九条、现有市政消火栓数量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予以补建 城市道路或者供水管网改造时,必须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现有建筑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消火栓的,产权人或者其他责任单位应当逐步配套建设,第十条 城市道路验收后。供水企业应当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 规格。分布等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单位消火栓和居民消火栓所在建设工程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备案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第十一条,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 因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公共事业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用水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由供水企业实施.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其履行职责。单位消火栓和居民消火栓分别由所在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第十三条,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人员 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三,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四.建立消火栓维护保养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消火栓位置、数量 编号,规格及维护保养情况、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在实施监督抽查中.发现消火栓存在问题需要维修的 应当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修复.发现市政消火栓设置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第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的编号规则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 建档等工作、按照美观,统一,便利的原则 将消火栓安装特色标识,便于使用和维护、市政消火栓信息数据库应当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十六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制定补建方案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因施工影响消火栓使用的 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供水企业 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消火栓的使用。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消火栓损坏或者损坏消火栓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供水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可以调动供水企业协助灭火救援,保证消火栓水压和不间断供水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二,擅自拆除、停用,挪用或损坏消火栓、三。在消火栓5米半径范围内堆放物品。摆摊,停车或者修建妨碍消防车取水设施,四。其他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消火栓取水的。还应当向供水企业补交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水费 第二十一条.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 未按照规定建立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履行巡视 维护和管理职责的 二 接到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的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对缺失.损毁的消火栓设施进行维修。补装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供消火栓档案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对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已接入供水管网的乡 镇.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配建消火栓。产权归乡。镇,村所有的。由乡、镇,村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未接入供水管网的,应当结合实际设置消防取水口 具体办法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