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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规模和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 151号,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省农委 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三个平台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2.248号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 4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市.县 市。区政府要统一组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工作 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国土资源.财政,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组织力度,整合各方力量、形成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协调统筹。财政部门保障资金、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整治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农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水毁复垦、等相关项目,一。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 高产稳产的高标准基本农田.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 2012、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 2014、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的项目,二,农村土地整理项目、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等开展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 路 林、村综合整治的项目。三,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 是指对符合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区条件的散乱.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建设用地进行整治的项目.四 其他相关项目.是指耕地占补平衡开发项目和土地复垦项目、以及由国家,省.市确定的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关的重点农业项目、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以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以及其他涉农资金,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项目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挤占或挪用。第六条,全市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应当予以剥离.剥离土用于新开发耕地。农村土地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中低产田改造等项目客土土源。第七条,整治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坚持统筹兼顾 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第八条 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负总责.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政策制定.监督检查。分解落实省下达的土地整治计划任务,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批准和验收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市相关要求,会同市财政。水务。农委等相关部门分解年度整治任务,对全市整治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整治项目信息备案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相关部门负责项目预算资金审核、批准,使用与监督管理、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办理资金拨付、市水务局.市农委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整治项目涉及本部门建设工程的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 市农委等相关部门负责项目计划草案 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报告审查论证,做好整治项目的质量、数量技术复核和项目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第九条.县 市 区政府是整治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明确项目法人,组织实施项目。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预审查及项目初步验收等前期准备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 财政,水务和农委等相关部门负责项目计划草案初步编制。初步规划设计审查论证 初步技术复核及协调工作.第二章,立项管理,第十条 市政府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和省农委下达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资金、以及市.县安排的整治项目资金、组织开展项目的审查论证和立项工作、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并与水利建设,农业发展,农村建设等相关规划相衔接,二,项目区一般以区域或流域划定,规模开展、集中连片实施。三.项目应充分考虑当地自然 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新增耕地和投资标准等指标,四,项目所在地乡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积极性较高.权属清楚 四至明确.五。项目应当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 现代农业示范县示范区,节水滴灌。增粮 项目区和增产潜力较大的地区安排,六,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 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复垦项目以及节水滴灌,增粮,项目应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相互衔接、当年度一并下达,重大灾毁复垦项目应优先安排。七,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损毁的 优先安排恢复资金,第十二条。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申报立项材料.一,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立项申请,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区现场踏勘单,四 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五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利用现状证明 权属调整方案.规划审核证明、六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农业,水务、林业 电力等工程内容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各相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查意见,七 项目区影像,图片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四条 市政府收到项目申报单位的立项申请后。组织相关管理部门人员以及农委,水务,林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成立项目审查小组 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核实项目相关情况.对申报项目的政策性 技术性等进行论证 评估,对纳入环评审批类别的项目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三同时 环保验收,经审查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申报,市政府下达立项批复,项目计划、第十五条。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政府采购等公开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第十六条.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审查论证。项目资金报财政审核后 批准项目建设计划、各相关部门和专家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材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预算资金审核报告 第三章.实施管理,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入各县 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系统或通过政府采购实施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应对项目招标进行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在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和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对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直接实施的项目 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作为整治项目建设的主体.通过补贴或奖励的方式开展土地整治.第十九条,项目法人依据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建设任务和目标.项目实施管理的组织机构。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项目施工进度控制和工程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依法采取招标等公开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项目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可以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掌握施工进度,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工程验收等事项以及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前.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的行政村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金额,新增耕地面积,建设工期.项目批准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状况及权属调整方案 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完成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后、向县,市、区政府提交开工申请。经审查和现场核实合格,具备条件的准予开工.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第二十三条,整治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先实施后报批,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查 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变更。项目设计变更一般由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或涉及土地权属单位提出,并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方案,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涉及土地权属单位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上述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予以确认、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涉及农业。水利 林业,电力等工程内容的,须经相关部门提出具体调整意见.第二十四条,申请项目规划设计变更 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县、市.区政府项目变更申请 其中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变更的原因,变更的主要内容等,二,项目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设计单位,项目法人 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同意变更的证明资料、三,规划设计变更方案,第二十五条。项目设计变更批准后,由项目法人及时组织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不得以变更为由拖延工期、项目竣工后 设计变更材料同原设计材料一同归档,第二十六条,市,县,市 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及其标段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督促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建立动态巡查管理制度,及时在土地整治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报备,充分利用监管系统进行集中统一全程监管,开展项目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第二十七条 单位工程 田间道路,生产路。农桥等长度和宽度不得超过行业规定标准 田间道路路面宜采用混凝土,沥青 碎石等材质,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项目资金由同级财政自有资金解决。第二十八条。自然灾害 抢险损毁耕地的、县。市。区政府自行审批,组织项目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项目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第二十九条.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项目法人,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必须做好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所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并对已完工的工程做好管护和移交工作.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负责按照统一的土地整治标志设置规定。在项目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上设置永久性土地整治标识和标志、在项目区显要位置设立标志牌.并填写项目建设的相关内容.项目所在地乡镇或村集体负责做好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第四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验收的自查工作、自查合格后,向县.市。区政府申请初步验收,县,市。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水务.农委等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市级土地整理机构对竣工项目进行技术复核,技术复核结束后。市政府组织国土.财政 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三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项目验收申请,初验意见,技术复核报告,竣工报告、工程监理总结报告.项目结算决算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报告、招投标有关材料、规划设计与资金预算及规划设计变更等相关材料.竣工图及项目实施的影像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市政府组织验收组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向项目法人下达通知,二.听取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设计执行和工程任务完成等情况的汇报,并接受专家质询、三.听取项目技术复核情况和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意见.四,查验报验资料。汇总内外业检查资料,五,实地查验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工程数量,涉及工程质量验收、应查验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及有关质检部门意见等相关材料 六.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应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开展耕地质量,土壤质量评定、七。验收组形成竣工验收结论,并向项目法人反馈,第三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政府下达验收意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政府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应明确责任依法处罚,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规划设计执行。实施方案执行、工程质量及建设任务完成,技术复核,组织管理机构建立 实施管理,工程监理情况.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区群众参与情况,项目验收组织等情况.第三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项目法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并向市国土资源局移交项目档案。项目所在地县 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第五章.工程管护和土地权属管理。第三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市、区政府根据工程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确定工程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第三十八条,经受益村的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 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工程管护主体,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 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整治项目工程管护主体的管理,工程管护主体应当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管护、不得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变卖工程及设备、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权益、项目实施前 要按照确权在先的原则.做到四至界址清楚.地类面积准确 权属手续合法,没有产权纠纷,项目实施中.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在尊重权利人意愿的前提下.及时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签订权属调整协议,并确保调整结果公开 公平、公正,项目实施后,要根据权属调整方案和调整协议。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土地相关权利 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验收文件,及时进行土地利用变更,新增耕地面积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第四十一条,项目实施涉及村庄撤并等财产权益的,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主决定、不得强拆强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的土地互换,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除飞地、插花地外,项目区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做调整 第六章。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第四十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第四十三条.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使用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不得办理超范围。超预算和虚列的支出、第四十四条.项目资金预算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拆迁补偿费 不可预见费等 使用市级以上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使用县.市,区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工程实施中发生变更,增项。资金由相应财政部门审核,竣工验收后工程决算由项目法人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备案 第四十五条,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使用 不得擅自扩大项目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第四十六条,项目施工费由项目法人按项目实施进度核拨给项目施工单位及按施工合同约定拨付资金。第四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后的资金结余,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 另行安排用于新的项目、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 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四十八条,项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批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缴回.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资金 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拨款渠道退回.用于其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 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水务,农委等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第五十条。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发现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与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 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和收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虚报项目或擅自越权调整项目设计和预算的,报多建少.报优建劣的,二,以任何名义截留 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三.转借,转用资质证书或转包分包项目的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工程建设资金的 五 对监理,施工管理原因造成的项目质量,进度问题处理不当。引起集体上访,媒体曝光等事件的、六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第五十一条 市。县 市,区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项目规划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测绘 造价咨询等专业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诚信考评 对诚信考评差的单位取消在丹东市开展土地整治相关工作的资格,第五十二条。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项目实施周期超过规定工期一年仍未验收的项目,无特殊原因将中止该项目实施.并按原渠道收回项目资金,市财政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将联合组织核查、如果发现有关单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专项资金的行为 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五十三条、项目法人接受国土资源 财政,水务.农委,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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