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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临时用电审批程序第七条,凡属临时性用电。用电单位或个人应向供电部门申请 并提交用电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第八条.供电部门应根据用电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开展现场勘察、供电方案编制 自供电部门正式受理之日起,双电源客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供电方案的答复工作、单电源客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供电方案的答复工作。第九条 临时用电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经专业验收合格后,供电部门负责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和安全用电协议后方可投运、临时用电专用变压器还应装设负荷采集装置。第十条、临时用电期限,一.临时用电的使用时间每个周期为六个月,临时用电客户到期仍需用电的.应提前3天到供电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并重新签定供用电合同,如客户对原签订的合同无异议,可申请继续执行合同、每次延期不能超过六个月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二,逾期不办理延期 永久正式或销户手续的,供电部门可对其终止供电,对超过临时用电期限的客户.供电部门不再受理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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