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控制城市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溪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溪城市规划区.不含镇和村庄,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污水。雨水,地下水的接纳、输送.排放和处理。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和排放生产废水 生活污水.雨水的管网、明沟、暗渠 泵站、检查井。雨水井等设施和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其中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市政排水设施,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 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权限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房产。水务.环保,公安、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六条鼓励对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和支持先进技术设备用于城市排水事业 提高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改造,维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市政府对维护城市排水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八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发展规划,会同水务、环保.房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排水设施年度建设。养护,维修和应急处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九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运行和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第十条根据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划定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用地。未经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市区范围内用于城市排水的明沟,暗渠管理范围,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按照市政设施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改造城市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其中涉及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参与审查并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管,第十二条城市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原则,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旧城区,相关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进行排水设施改造,第十三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接设户管的,应当事前经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同意,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持排水设施完好,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新建或者改建的排水管道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前。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沉淀井 隔油池 化粪池等设施,自建排水设施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主干管道的连接工程 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路由、在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现场监督下进行施工.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第十四条新建,改建 扩建的城市排水工程 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第十六条因规划、建设需要占用.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必须先经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同意后,并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承担重建费用 第三章,排水设施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凡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第十八条城市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对于在环保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单位、需要同时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的发放范围由环保部门确定后.告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九条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排放口以及图纸等说明,三 具有城市排水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第二十条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颁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排水许可证 有效期、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二十一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排放污水、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 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排水许可证。排水户未取得 排水许可证.或者超过.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的,禁止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第二十二条重点排水户应当每季度向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报告排放的水量、水质和检测数据.第二十三条污水处理厂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排放未达到处理标准的污水、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运行。须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恢复正常运行.第二十四条排水户和居民应当依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第四章 排水设施维护管理、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第二十六条自建的排水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产权单位负责维护,机关 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的排水设施,包括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由其产权人或者产权单位负责维护.住宅区建筑红线内的排水设施、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和养护,住宅区建筑红线外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无产权单位的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第二十七条在建和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排水设施 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第二十八条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二,定期疏通 清掏排水设施,三、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 发现堵塞。冒溢和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四.在每年汛期前。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安全运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排水抢修应急预案和城市排水防汛防洪应急预案,实行汛期24小时防汛责任制度,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必须按照防汛应急要求负责管辖地段排涝抢险 保证城市汛期安全度汛,阻碍城市排水设施行洪泄汛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设置者负责在汛前清除、第三十条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并公开排水设施事故报告电话,在受理投诉和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相关维护管理单位处理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冒溢,管道破裂等情况 维护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维修.维修作业时.抢修机械应设置明显标志 维修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行驶路线和时间上提供便利,保证通行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一 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 施工泥浆,积雪等易堵物或者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二、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或者改变排水流向,三.占压,掩埋、堵塞,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四,穿凿城市排水设施敷设工程管线.五,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六 破坏.盗窃城市排水设施,七,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或改建的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沉淀井。化粪池等设施.责令限期改正,每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区域.将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分流.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排水户违反.排水许可证 规定内容,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者超过、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未能履行对排水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造成排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染城市环境的,责令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排水设施设置阻碍行洪泄汛障碍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0元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损害或者影响城市排水设施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逾期未修复的.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代为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费用.一,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 渣土 施工泥浆.积雪等易堵物或者排放剧毒 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 沟渠或者改变排水流向的.处以20000元罚款.三 擅自占压.掩埋 堵塞.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的,处以10000元罚款。四.穿凿城市排水设施敷设工程管线的、处以10000元罚款。五,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处以200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维修或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违法本办法规定、盗窃,损坏、收购城市排水设施及附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阻碍城市排水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一条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和综合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排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