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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 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一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三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履行管理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颁发,承担所管建设项目相应行政监督管理责任外,还应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审批及备案管理等行政行为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法定职责,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一。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省。市的建筑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建设单位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六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解建筑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实行招标的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最小单位 非招标工程以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最小单位。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施工或者土石方开挖或者边坡治理,改建 扩建和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第七条,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者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 建设单位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但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 分标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应当领取施工许可的规定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总投资额一致,第八条、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连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上的建筑工程土石方开挖.边坡治理,地基处理.房屋装饰装修等与主体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业或者同期施工的,或者单独发包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单独申领施工许可证。第二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 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已签定施工合同并备案。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工程项目、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并备案,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领取或在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细则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三,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一式两份、二 建设用地批准证明资料,如,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 或 土地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复印件应当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下同,等相关材料,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四,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备案证明、包括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施工企业的,还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六。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其备案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七,提供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审查签署的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专项质量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八.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备案证明、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的。还须提供建设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九,建设单位在开户银行存入的资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城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对建设资金属政府性资金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提供财政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属银行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的证明文件,属自有资金的,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资金证明文件。属合作投资资金的 由银行及投资方出具资金证明文件.十,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不得弄虚作假。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建设单位应该通过网络向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施工许可,但应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供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核查,第十三条.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城市。应当审查建筑工程是否办理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未实行双向等额担保的建筑工程,视为建设资金尚未落实。第十四条,对接到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申请新开工建设项目的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十五条,对施工单位提供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等人员、监理单位提供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应当责令改正,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和工期,质量的保证承诺,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备案。第十六条,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工程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的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 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实行违法开工行为备案管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对其违法行为和工程进度等事项进行备案,重新开工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施工许可发放所规定的前置条件,违法行为各方责任主体已经依法进行处罚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已上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认真填写拟发放的施工许可证书.施工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日期应填写至日.备注栏中应填写工程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对实行违法开工行为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 满足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条件后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 在备注栏中注明违法事实和违法时间等内容、第三章,施工许可的后续管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规模标准建设。超出规模的应当有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 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查询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 为无证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该企业行为将纳入全省建设企业信用档案,作为资质检查和升级考核的重点审查依据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贴施工许可证或其复印件。公开施工许可内容,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情况和维护管理措施 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发证机关核准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建项目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及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等担保文书,发证机关经审查 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更换施工许可证。修正竣工期限,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恢复施工开竣工时间、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其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其中法定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并在新证上注明原因及原证编号。其他内容变更的 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要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条件发生变更,延期开工 中止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以及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行为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罚,第二十六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市市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监督。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认为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施工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化建设 充分利用施工许可管理系统,优化审批流程 提高审批效能,强化施工许可的有效监管。为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创造良好服务条件。推行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发放均实行网上申报。审批。统计与监管。第四章、施工许可颁发机关及人员的管理第三十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施工许可行政审批。备案 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规定.要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审批备案。日常监管等制度,加强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第三十一条、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施工许可的条件 依据。办事程序,期限 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政务中心办事窗口公示,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证审批的公开.公正 施工许可申请人要求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说明的 行政机关应当解释说明 并确保提供的信息准确,详实.可靠,第三十二条、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施工许可条件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不得违法减少或增设施工许可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施工许可条件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第三十三条.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备的,应该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对提交资料齐备的。应当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时限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有关行政许可时限的计算,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在施工许可发放前对许可的内容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明确各建筑工程现场责任人。建立施工许可定期巡查制度,发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对没有及时发现或故意瞒报违法项目的责任人要追究其相应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违反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或责成发证机关依法查处,第三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各种非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规定的施工许可前置条件、规范施工许可颁发的行政行为,第三十七条。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提高全省施工许可依法管理水平、第三十八条。施工许可颁发工作应建立直接责任人、部门责任人和机关负责人三级审查制度、不履行相关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上级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九条,施工许可颁发机关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责任人和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行为、均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建设行政许可组织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要求执行,第四十条,施工许可审批应该履行签字程序,直接责任人。部门责任人和机关负责人都应该在施工许可审批文书的相应位置签字 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实施施工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施工许可颁发机关部门责任人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或者不予施工许可的理由的、第四十二条.实施施工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参照、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建法 2004。109号,以下简称.追究办法,对直接负责人,具体部门负责人和机关负责人同时追究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的.第四十三条,施工许可颁发机关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对有关施工许可的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根据对举报.投诉的查实结果.参照,追究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第四十四条,施工许可颁发机关负责人和其他领导不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指示.强令直接负责人和具体部门负责人违反规定实施施工许可或者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施工许可的发放,第四十五条、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人员核发施工许可证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和上报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第五章.施工许可证书的管理第四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或翻印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一份 副本一式多份。发证机关和建设,施工 监理等单位持有,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第四十七条,禁止伪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第四十八条 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统一管理制度。施工许可证印有证书流水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向省级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申领使用印有证书流水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须在网上登记许可事项和施工许可证证书流水号,施工许可过程中因发证机关操作失误作废的施工许可证 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册登记并回收、交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销号.销毁,要建立台账管理制度、登记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编号与施工许可证流水号的对应关系 第四十九条、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由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填写,其编号与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的编号一致、编号方法是,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 第7至14位为工程申报日期,15至16位为同日申报序号,17至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 专业分类代码.工业与民用建筑为01.冶金有色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2、煤炭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3,石油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4、化学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5,电力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6.建材建筑安装工程为07,森林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8.轻纺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9 水利建筑工程为10、铁路建筑工程为11 公路建筑工程为12、港口建筑工程为13,航空建筑工程为14.邮电通讯电子设备安装工程为15、热气及燃气建筑安装工程为16。给水排水工程为17,市政桥梁工程为18.其他工程为19。在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后、实行全省施工许可证书编号统一编发制度,各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取得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编制的施工许可证编号后方可打印施工许可证书。具体实施时间另行公布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 本细则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的建设,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二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 对申请领取和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进一步细化,作出更具体的规定、但不应再增加其它非法定条件,各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规定 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等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 的通知,辽建发。2000 89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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