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鞍山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拆扒地块和待建地块施工现场围挡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和日常维护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的原则,第二章,围挡设置的类型和标准、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连续封闭围挡 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按照设置标准分为四种类型,一、景观式围挡,采用角。方,钢骨架结构,面板采用镀锌铁皮制作,表面粘贴宣传装饰布,砖柱和砖墙表面做贴砖美化处理,标准一,高5米。宽8米,每间隔8米设置1000。600。砖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围挡底部连续设置高800 砖墙、标准二。高4米,宽6米.每间隔6米设置800、600、砖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围挡底部连续设置高800。砖墙,二。组合彩板式围挡,采用轻钢骨架结构,面板采用彩钢板,砖柱和砖墙表面做贴砖美化处理,标准,高3米.宽4米、每间隔4米设置400 400、砖柱。围挡底部连续设置高500,砖墙,三、砖砌式围挡、围挡外侧面整体做贴砖或喷绘美化处理 标准.高3米、砖墙厚度不小于240mm,顶部100、厚做挑檐处理,每间隔4米设置400,400、砖柱,四、临时围挡。采用轻钢骨架结构、面板用彩钢板连续设置.标准 高2,5米,第八条.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施工现场围挡,一。站前地区施工现场按景观式围挡标准一设置、二。主干道两侧施工现场按景观式围挡标准二设置或者临主干道一侧按景观式围挡标准二设置 其余三侧按砖砌式围挡设置、三,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施工现场按组合彩板式围挡设置,四.其他区域的施工现场临街、路一侧按景观式围挡标准二设置或者按砖砌式围挡设置,其余三侧按组合彩板式围挡设置,拆扒地块和待建地块施工现场围挡依照上述标准设置,其中.拆扒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拆扒地块可设置临时围挡、第九条.站前地区及主干道沿街,路一侧的施工现场围挡应当采取地埋式LED射灯、顶置式LED投光灯。内置LED灯管发光式,护栏管及点光源相结合等方式进行亮化处理、第十条,景观式围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宣传公益性.企业形象和工业。商业,住宅地产相关内容,其中.公益性宣传内容不得少于可发布内容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围挡设置的管理和维护,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在围挡设置之前、应当向市建委报送围挡设置方案,围挡设置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围挡彩色效果图。围挡平面布置图、围挡施工方案 围挡亮化方案等内容,其中 围挡亮化方案包括亮化方式 灯效布置图,围挡施工方案包括围挡和门楼的形式,尺寸。材料.颜色、结构形式。景观式围挡还应当报送宣传内容、第十二条。围挡设置方案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应当由市建委依法审查。并对围挡建设情况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三条。围挡设置单位应当对设置围挡的安全负责 保持围挡的完好。整洁 并做好下列日常维护工作、一.围挡残缺.破损 倒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二.围挡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洁 粉饰.三,围挡板面漏字少划的、应当及时更正。四 围挡亮化设施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施工现场围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围挡而未设置的或者设置围挡未连续封闭的,由市建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建委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拆扒地块和待建地块的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设置.日常维护管理主体.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