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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15年,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日照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星泰.2015年11月15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工作的决定,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在历史上或者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 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古树分为国家一 二 三级,国家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300,499年 国家三级古树100,299年、国家级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第五条.本市城乡范围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的管理范围、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三。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四,树型奇特,本市罕见的。五,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树种,第六条.市绿化委员会对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 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立标志 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第七条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古树名木生存地的所在单位或者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一 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单位管理的公园 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单位养护、二 生长在森林公园 风景名胜区等的古树名木.由经营管理单位养护 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 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四 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 院校,企事业及寺庙等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养护。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养护。六,生长在农村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其权属指定专人管护 七、生长在私人庭院内的.由居民负责养护。变更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应当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和病虫害防治。对长势不良的树木应当及时进行复壮 更换营养土.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扩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发现树木有受害或者衰弱现象时 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力量积极救治、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方可进行处理.第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二、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三,攀树折枝.剥损树皮,采摘果实,种籽和叶片。四。在树干上乱刻乱划 钉钉、缠绕绳索.五、用树木作支撑物 六。在树冠垂直投影外缘五米范围内、堆物堆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修建永久性或者临时性建筑,七。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条 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征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制止 检举和控告或者报告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伐。损毁和移植古树名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09年2月21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日照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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