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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环境空气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制度 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第六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信息 第八条.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扬尘污染物的种类 作业时间以及作业地点,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措施。保证扬尘排放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应当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在城市市区内,主要施工工地出口,料堆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系统联网 第九条 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内容、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且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期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理细则,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一 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市 县城区内的施工现场,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 在乡。镇.内的施工现场。其高度不得低于1 8米。二,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三。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 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五 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六 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严禁现场露天搅拌 七、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八。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 在工地内堆放 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采取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九.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 建筑垃圾和渣土的 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 扬撒、第十二条,道路与管线施工、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 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 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二,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第十三条,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高压清洗车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三 路面破损的 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在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第十四条,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一,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霾天气预警等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 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 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三。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应当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第十五条 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的车辆应当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第十六条 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堆放物料的,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一。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二 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三.对堆场物料应当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四。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密闭输送物料应当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设施.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控制情况应当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定期公布。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产生扬尘污染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应当录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作为实施失信惩戒联动的依据,第十九条 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将城市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对市、县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 不得隐瞒,拒绝,不得阻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 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一、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实行施工期环境监理的,二 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环境监理单位未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的,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由承担管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道路保洁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产生扬尘污染的 由承担管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二、对破损路面未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的.三,对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未当日清运并在道路上堆积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绿化和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的车辆未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0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1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三。违法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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