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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个人和家庭自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梯的选型和数量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标准。并保障安全 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需要,第五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梯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第六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以及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电梯发生周期性重复停梯的 使用单位应当告知制造单位.制造单位应当及时作出相应技术说明,并协助排除故障 第七条。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重大维修,改造,更新费用 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 其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其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三,电梯为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四、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 且所有权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所在地的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五、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电梯使用权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第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 制定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三。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和应急救援电话.四,保证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五。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和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并张贴,电梯隐患标志,六、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七,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 改造.维修、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八.对运载建筑材料 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进行电梯运行日常巡视,并做好记录,二、制定并落实电梯定期检验计划。三、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四,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五 监督并且配合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六。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可以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七,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并到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已报废的电梯不得转让,销售或者使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电梯实施查封。扣押.第十二条、乘客乘用电梯应当文明有序.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拆除。毁坏安全警示标志.紧急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三、超过电梯额定载荷运载货物、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乘坐安全的行为.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第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 建立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二 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 调整和检查并经电梯使用单位签字确认、三 每6个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 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四 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 及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电梯隐患标志、并标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五 接到电梯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电梯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报停.报废的电梯,接到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第十六条,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检验周期不得推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更换电梯使用标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电梯故障举报3次以上 并且经确认故障影响安全运行的.应当要求电梯使用单位提前进行检验.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对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电梯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组织复检并作出书面答复。第十八条.电梯移装前,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 电梯安全技术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电梯服务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评价并建立信用档案 信用评价结果 作为分类监管.风险提示的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电梯安全监督工作、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第二十二条。乘客乘用电梯违反本办法规定 造成电梯损坏或者相关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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