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日政发。2016,5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现将。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日照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5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促进城市和谐发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除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 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区域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收,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 山海天旅游度假区 高新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管委会负责收取、专项用于园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市区事权划分调整的、按照调整后规定执行,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专项配套费包括供热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排水设施配套费和燃气设施配套费,第五条,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包括城市道路 桥梁,绿化。环卫.路灯,综合管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义务教育等.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热.供水 排水、供气等单位.使用,供热设施配套费用于从热源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建设、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水源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或者水源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外的供水设施建设.排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 燃气设施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建设 不包含燃气泄露报警切断装置,或者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建设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专项配套费中,供热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征收,其中从热源至规划红线外38元,从规划红线至楼宇外32元 供水设施配套费非住宅项目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其中从水源至规划红线外10元 从规划红线至分户计量装置前10元,排水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用于红线外排水管网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费居民用户按2400元.户征收 非居民用户按照350元,立方米,日的标准征收,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缴纳.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 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 一,幼儿园 中小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等校舍建设项目,二,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施建设项目、三,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四.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建设项目,工业企业的厂房建设工程应当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含单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减征的项目,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条,对符合减 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减缴或者免缴,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用途或者超出原规划面积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按照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 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按照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第十二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按规定缴费、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专项扶持,第十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和.票款分离.管理,严禁截留,挪用,第十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计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建设要求。统筹安排综合配套费使用 供热.供水.排水,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编制项目使用计划、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配套费收取情况。按相关规定拨付专项配套费、第十五条。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配套费,及时做好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使用情况,第十六条,财政,物价 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七条。莒县 五莲县.岚山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由物价,财政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 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具体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4日,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配套项目标准使用范围,综合配套费路桥96建筑面积元,平方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路灯、桥梁等环卫6建筑面积元。平方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环卫设施绿化10建筑面积元.平方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绿化中小学16建筑面积元 平方米校舍建设小计128建筑面积元,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配套费供热38建筑面积元,平方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32建筑面积元.平方米规划红线至楼宇以外的供热设施供水10建筑面积元,平方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管网10建筑面积元,平方米住宅项目规划红线至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前的供水设施。非住宅项目只收取红线外部分,红线内不收取,排水20建筑面积元,平方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排水管网等设施建设小计110建筑面积元,平方米供热 供水.排水配套费合计110元燃气2400每户元.户居民用户从气源至用户灶前的设施350元 立方米。日非居民用户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设施合计238建筑面积元.平方米居民用户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38元收取。非居民用户项目228元.平方米,燃气配套费按居民用户每户2400元、非居民用户按设计用量350元,立方米,日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