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临建发 2014。9号,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沂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临沂市蒙山旅游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现将.临沂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2月26日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管理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在搅拌站,楼,生产,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管理,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市混凝土协会引导有关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市场发展,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和销售、禁止无资质生产混凝土。禁止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资质证书或批准文件转让.租借他人使用,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站点应与资质证书注明的站点设置相符合,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需要进行项目扩建 搬迁。设立.撤销、分站点的。应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进行资质证书变更、未办理资质变更的站点,不得生产,销售混凝土、在我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立分站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所有站点的管理,3。分站所有资产属于主站,分站名称应当由混凝土生产企业名称,分站所在地,分站依次组成、4 分站自有的人员,机械设备。试验室条件等必须满足企业资质等级要求,分站试验室人员不得在其他站点兼职,第八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各站点在停产停业、重新生产时必须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对企业年度考核时,企业必须提供所有站点的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人员设备等相关资料 并且所有站点均须达到资质等级要求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建设及行业发展要求,企业提交资质申请或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后 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条,具备生产资质的混凝土生产站点应将站点人员、仪器设备及机械.实验室状况,质量管理体系等报市建设安质处备案、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做好节能减排,扬尘治理工作.厂区硬化、绿化。环境整洁,设置洒水降尘设施 出入口有车辆冲洗装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砂石骨料场应有完善的围挡及料棚.原材料上料 配料,搅拌等设备均应封闭并有收尘设施。使用砂石分离和浆水回收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鼓励企业建设绿色环保站.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制度、专项试验室检验能力应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范围及能力相适应 试验室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加强管理.第十三条。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审查生产站点的供应资格.不得使用无资质或无质量监督备案站点的混凝土产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后。应到混凝土质量监管部门进行合同登记.严禁将生产任务转包给其他企业。第十四条,混凝土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组织生产和销售,根据合同约定。向混凝土使用单位提供合格的混凝土产品,对产品质量负责,第十五条,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机制砂、采用技术创新等手段提高产品质量.第十六条,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在订购预拌混凝土时应根据工程不同部位和环境提出对混凝土性能的明确技术要求、对高强。高性能和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参与配合比设计,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工程实际条件及合同约定,按照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进行试配并达到最佳性能 用于实际生产的配合比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生产操作人员不得变更配合比数据。配合比调整必须由试验室主任下达指令,并留有配合比变更通知。存档备查。住宅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中掺合料总掺量不应大于水泥用量的30。第十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预拌混凝土的运输 科学调配运输车辆.所有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定位装置,混凝土发货单必须由生产操作系统打印。不得另行打印.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应进行交货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使用单位有权拒收和退货。用于交货验收的混凝土试块.应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进行制作,并由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标准养护。施工现场不具备标准养护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代为养护。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和混凝土施工方案进行混凝土施工,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使用单位应将以下资料作为预拌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督备案证复印件.2,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格报审暨合同登记表。3。预拌混凝土运输单,发货单,4、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表,5。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6.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7.预拌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及其他特殊性能要求,抗渗。抗冻.耐酸、耐碱、耐热等 的检测报告。第二十二条、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单位.检测机构应配备有关数据采集设备。并与监督机构联网、实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试验等信息的实时采集和上传,确保混凝土质量及检测数据的真实公正 第二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做好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混凝土生产 使用等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