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测绘局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辽宁省测绘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和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安排的测绘项目及省局管理的其他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辽宁省测绘局成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人。对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组织监督和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国土测绘与科技处 第四条,下列测绘项目,需进行招标。一。基础测绘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十万元的、二。省国土资源厅安排的测绘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十万元的、三、省测绘局管理的其他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中规定需招标的测绘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省测绘局审批,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二,突发事件急需的测绘项目以及应急的测绘项目。三、能够满足招标条件的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项目.四 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第六条、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测绘招标投标采取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局系统单位能够承担的项目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局系统单位无法承担 无力承担或在同等条件下、在价格,质量。工期等方面处于劣势的,将向测绘行业公开招标,公开招标不应受测绘项目所属部门或所在地区的影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单位参加投标。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八条。需要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二.测绘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所必需的测绘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毕,第九条 招标人组织我局系统或测绘行业单位的专家编制招标文件,进行队伍资格审查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将在省测绘局网站或有关报刊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第十一条.对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 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的测绘资质,业绩、信誉等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办法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公告中载明,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 排斥或者歧视潜在投标人.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营业执照和测绘资质证书,相应的业绩材料。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和专业技术职称。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测绘仪器设备等.中标单位不得将中标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分包和转包。一旦发现.将立刻收回发包的项目。取消中标单位的任何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第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测绘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参加投标的队伍在投标前先报名、招标人根据报名的队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队伍.先召开标前会议、明确招标的规则和要求等 第三章,评标和中标.第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名单应当在开标前保密 标书分技术标占30.商务标占70、两项分数合算确定中标单位,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封闭的环境中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一,按照开标前确定的评标依据 量化标准.原则、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比较和评审,二 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可能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内容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补正或者说明。三,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四 在同等条件下,以合理的低标价中标,五 按照评标情况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六。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报局党组审定中标人.第十七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做为废标处理,一,逾期送达的。二。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 的.四。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五、投标报价超过标底的上限或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六。其它不符合招标条件要求的 第十八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三。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第十九条,在下列情况下 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二。开标时合格投标人不足三个。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性,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第二十条。经局党组审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中标人不签订测绘项目承揽合同的,由招标人按照评标得分高低顺序依次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新的中标人,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一切损失均由该单位自行承担、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省测绘局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稽察。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测绘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一、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二,测绘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招标测绘项目的 三。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招标测绘项目的,四。测绘单位将中标的测绘项目转包的.第二十三条 对串通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正式合同、不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缺乏诚信的投标人.省测绘局将给予通报、并记入投标人的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两年之内不得参加本省的测绘项目投标 并进行网上通告 第二十四条。省测绘局在监督评标过程中 发现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分带有明显倾向性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干涉,影响.暗示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应当及时制止、给予警告。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向业内通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暂停该评标专家一至三年评标资格等处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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