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农村安全自来水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农村安全自来水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农村安全自来水项目的建设管理。凡因开矿,建厂 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第三条 农村安全自来水项目的建设投资实行中央。地方及受益群众共同负担的原则 以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投入为主、对于群众自筹部分由村民 村民代表 大会或村民民主议定决议解决 第四条。各级政府负有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建设的主体责任.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规划的编制与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的监管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供水水质化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第五条。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建设标准.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水量 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高于45L.方便程度.要求供水到户。保证率。一般地区不低于95,严重缺水地区不低于90,第二章 工程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六条。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大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和 大连市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规划,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应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突出重点 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采取有效措施 城乡统筹、以城带乡 以乡带村、尽可能建设跨乡、镇.跨行政村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要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及水质等情况,进行多方案比较,在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前提下,择优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最佳方案,饮水水源要优先考虑已建成水利工程蓄水和水质较好的河水.山泉水、优质地下水等,确保供水安全.第七条。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由各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年度计划控制规模 联合行文向市水务局及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使用中央资金的项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申报,使用财政支农资金的项目还要在大连市财政支农项目网进行申报、第八条,申报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解决农村安全自来水年度项目的建议计划.二,所列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三。各县,市.区.政府相应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四、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 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市以上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上一年度建成并运行的供水工程的水质情况,第九条 市水务局根据各县。市 区、不同情况和资金来源。与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协商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后。下达给各县 市.区。第三章 工程项目实施 第十条、农村安全自来水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跨县 市,区,的项目、由大连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并由相应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要全面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加强项目民主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前.要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 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工程施工严禁转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质量标准,按图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项目审批单位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 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调整的 须报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第十四条、进一步完善新建项目的建设管理体制,参照执行,大连市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项目建设所需设备.管材等物资应采取市场准入制度,实行招标采购,第十五条,各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本地区农村安全自来水项目的组织领导.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 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建设实行进度控制.在确定的时限内完成建设任务.自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市水务局的有关要求上报工程进度.第十七条。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补助资金按资金来源渠道分二种方式下拨,中央资金和市基本建设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下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大连市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下拨.第十八条 加强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工程建成后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标志要求统一样式、标明名称。承建单位及工程简介.第四章.工程项目验收。第十九条。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建成后,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进行自验.编写竣工验收报告和决算报告,对已建成的工程项目,要建立档案.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各县 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水务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申请应当附自验报告,第二十条、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对完成自验的县、市,区,进行复验 复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的复验内容包括 组织领导 任务完成,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工程管理,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的复验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主要依据、对不能完成本年度任务的县、市。区,将核减下年投资。第五章,工程项目管理与维护.第二十一条,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要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明晰工程产权、理顺管理主体。由过去的行政管理 责任管理转变为经济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各县 市,区。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承包、租赁 拍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用水者协会等多种管理形式,不断完善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良性运行、第二十三条,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水价按照成本加微利的原则核定.水费成本包括。人员工资。动力费,管理费、维修费.折旧费,第二十四条,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应从水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工程维修费.用于工程维修改造。工程维修费要专款专用 不得挪用,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 建立供水故障报告制度、停止供水时间超过七天的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要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再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工程维修 并报市水务局备案,第二十六条.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加强水源保护、要合理开发水资源.防止超采地下水、各县 市,区.应按工程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并向社会公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要纳入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并落实具体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水质监测站.对于集中供水工程.要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对于分散供水工程。要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大连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