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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水土保持办法,1995年11月8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3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流失是指由于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水土流失的预防 治理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 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城乡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先审批后开发 谁开发建设谁维护.谁造成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第五条.市及县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由大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各级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农业.林业 交通.地矿,财政、工商行政。物价、公安 司法等有关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七条、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的科学技术人才.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八条、水土保持规划应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与国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市及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调查 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和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 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人民政府应对重点预防保护区 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予以公告,并设置标志。第十条.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是开发利用。保护水土资源和防治水土流失的基本依据,水土保持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确需修改和变更的 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本辖区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的年度实施计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规划和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 重点监督区 重点治理区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按下列规定筹集水土保持资金.一 从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二、从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基金中提取一部分.三.按规定用于水土保持方面的以工代赈资金 四.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林木更新采伐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五.依法收缴的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上述资金应专户储存,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意见、经财政部门批准后 专项用于水土保持.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自筹或者吸收社会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治理,第三章。预,防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植物,工程和农业耕作等措施、加强植被及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建设 维护和管理、组织全民植树种草,扩大植被覆盖面积、防止水土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水土保持设施.第十四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含二十五度,陡坡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取土、挖砂。采石,堆放废弃物和损坏植被。一,崩塌滑坡危险区、二、泥石流易发区,三,划定的水库保护区、四、铁路.公路,渠道.河道两侧保护区内、第十五条、从事下列活动。需要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 不需要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 一 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电力、矿山,旅游和其他工商企业等、二、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烧砖瓦,烧石灰等、三。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区内.开发,建设改变地形地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或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水土保持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十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位置、面积及影响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植被概况 二,弃土弃渣的位置.数量及所占面积.三,水土流失预测,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 五。防治费用概预算及投资效益分析.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七条、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一,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区域。跨县,市.区或占用土地面积在十公顷,含十公顷 至二十公顷、不含二十公顷 的。由大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 其他县。市。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内占用土地面积在十公顷以下的。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批部门接到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后 应按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予以批复、经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确需修改和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第十八条,按规定应该报送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个人,其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划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九条、依法申请开垦二十五度以下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治水土流失措施.报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山林区采伐林木的 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将采伐方案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 本办法实施前.在建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并接受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水土保持规划 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第二十一条。治理水土流失。应以水力侵蚀、风力侵蚀较严重的丘陵地区 沿海地带为重点治理区域,水力侵蚀地区.应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集中 连续,综合治理 风力侵蚀地区,应当采取开发水源.植树种草,设置海防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带等措施进行治理、第二十二条,在水土流失地区,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负责治理、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治理。承包给企事业单位.专业队,联户,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 本办法实施前治理责任未列入承包合同的.应当补充,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护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逐步将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土层厚度在零点五米以上的坡耕地修建成水平梯田。第二十四条、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水土流失,也可以由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签订承包治理合同 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 承包方可以将承包治理合同转让给第三者,承包者死亡的。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第二十五条。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治理实行承包的.应坚持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承包治理水土流失增加的耕地,林地和草地、在承包期内归承包者使用。种植的农作物 用材林、经济林等。归承包者所有 承包治理期内没有达到治理合同要求、造成水土流失的.按承包合同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留足水土流失防治费,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 水土流失防治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对造成的水土流失无力治理的.应将水土流失防治费交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植物设施的 应当按实际损失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改变原地貌造成水土流失或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按规定标准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具体缴费标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级有关规定会同市物价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 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在建设投资或生产费用中列支,第五章,监,督,第二十九条。市及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由省政府颁发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乡。镇 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 经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颁发监督检查证 第三十条,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拒绝,第三十一条。水土保持实行监督管理机构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村民委员会可以配备兼职监督人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兼职监督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兼职监督人员应及时向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水土流失情况.第三十二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在全市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水土流失动态和防治情况进行监测预报。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水土保持设施建立档案、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对有下列贡献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 认真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取得显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二,支持和推动水土保持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三,从事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或者推广先进技术,成绩突出的,四.检举揭发破坏水土保持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其中违反第一款规定的,每平方米处以一元至二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按破坏水土保持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至四十元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动工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工 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垦荒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垦 恢复原地貌。造成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每平方米处以零点五元至一元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由于没有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和实行有效治理而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予以治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水土流失防治费而没有及时治理的 应由同级人民政府监督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未按期缴纳的 按欠缴额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三十九条、拒绝 阻碍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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