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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 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煤炭 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 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建,构 筑物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未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建设工程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二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道路与管线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四.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场所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五。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的。二 未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 扬尘污染信息等应当依法公开而未公开的,三.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操作细则的、四,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的,五,对举报和投诉未及时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六,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七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八,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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