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河道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以下统称纳费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第三条,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下列标准征收,一、凡有销售 营业收入的。按月销售或者营业收入的1.计征,对上一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在10。以下的大型商业企业 按月销售额的0,5.计征,二.保险企业按月保费收入的0。5 计征,三、银行 含信用社,按月利息收入的0 5,计征.四.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月业务收入的1 计征,维护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第四条,对个体工商户按下列标准征收,一 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 计征。二.经营规模小,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每年每户30元,第五条、有工资收入的城镇职工 每年每人按5元征收。由单位代收代缴.第六条,民政福利企业 监狱劳教企业,特困企业或者纳费人因不可抗力、缴纳维护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直接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 缓征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单次减免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重大减免事项应当报省核准,对于按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减免政策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可以按前款规定申请减征或者免征维护费,城镇职工中离退休人员 1年累计3个月以上领取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和生活确有困难的其他职工。免征维护费、第七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月缴纳货物和劳务税时缴纳维护费 不能按销售 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在每年的1月15日前缴纳维护费.纳费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维护费、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0。5 的滞纳金、第八条、维护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代征手续费从维护费中列支。由省财政部门按照维护费征收额5、的比例拨付给代征的地方税务部门。代征部门不得从代征维护费中直接提留。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征收维护费。并向纳费人出具统一印制的缴费凭据 受托代征的地方税务部门应将维护费征收管理纳入其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实行税费同票、第九条,维护费实行就地分成缴库方式,市.县征收的维护费按45.的比例。含代征手续费。直缴省国库 其余部分按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分成比例直缴市 县国库,大连地区征收的维护费在财政计划单列期间暂不上缴省国库 但大连地区从中 省直企业征收的维护费按前款规定比例上缴省国库,第十条,维护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维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用途编制,商同级财政部门下达.上年结余部分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一.政府批准的河道防洪工程规划内的项目建设、二 上级补助相关水利工程的项目配套资金。三。政府确定的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四 河道综合治理与生态建设.五。河道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六.防汛应急及水毁工程修复项目,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从维护费中安排不少于3 的比例用于水利规划编制,勘测设计,专题研究。项目管理等支出.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纳费人缴纳维护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对纳费人缴纳维护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纳费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的纳费人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查处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维护费的征收。使用管理进行财政稽查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30日不缴纳维护费的,由征收部门处以拖欠款额50.以下,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的罚款、第十四条,纳费人阻碍征收工作.抗拒缴纳维护费.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擅自减免或者未按规定上缴维护费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1995年6月23日发布的,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