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28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管理办公室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市发改局,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 行政执法局,财政局,农发局,林水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土地储备中心,国网瓦房店供电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第四条,征收部门职责、一.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二。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三.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四,编制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五.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六.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补偿事项进行评估、七,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八,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九.拟定补偿方案、并报市政府,十,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十一,受市政府委托,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十二、拟定补偿决定.并报市政府 十三,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十四、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等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委托权限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 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市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七条 旧城区改造项目实施前.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征求被征收人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搬迁改造的。方可进入房屋征收程序、第八条,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土地储备中心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旧城区改造项目年度征收计划,报市政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旧城区改造及其他用于公共利益的收储项目 由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单位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储备批准意见。市规划建设局的储备用地规划批复.属于其他征收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市国土资源局的意见和市规划建设局的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等资料 第九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发布拟征收告知书、告知书的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条,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新增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以及进行房屋装修的.不因此增加补偿费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相关事项时 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及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市政府委托、书面通知市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局 房屋管理办公室 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协调市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局。房屋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及时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法予以认定.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报市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办法,安置地点.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市政府组织发改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 土地储备中心。辖区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论证时。应邀请监察局.审计局参加.论证通过后。房屋征收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三条、市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旧城区改造项目,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政府应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第十四条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并出具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中共瓦房店市委办公室,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瓦房店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的通知。瓦委办发。2013,23号、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存储到用于征收补偿的银行专户.专款专用.第十六条。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户数500户以上的 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三章。补偿与安置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必须是市政府采购确定的单位 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三级以上资质,被征收人应当在拟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5日内、根据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自行协商并按多数人、50 以上,的意见确定评估机构,上述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公开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公开摇号或抽签时.应有公证机关现场进行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第十八条。被征收户数300户以下的 签约期限为2个月,被征收户数300户以上,含300户,的,签约期限为3个月。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过渡安置的,应在补偿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安置房屋为多层建筑的、6层以下、含6层,过渡期限不超过2年.安置房屋为高层建筑的。7层以上 含7层,过渡期不超过3年、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认定.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与登记机关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计户单位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的租赁合同认定,房屋所有权证属共有性质的、按1户计算,第二十一条,产权调换的方式包括原征收地段安置和异地安置,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对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 采用下列办法安置 1,按照被征收房屋.指有合法证 照的房屋,建筑面积免费增加20、予以回迁安置 被征收房屋面积增加20.后不足48平方米的补贴至48平方米、补贴面积部分 被征收人按280元,平方米购买产权,2、私有产权房屋原面积部分、回迁时不结算差价,3.公有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28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给产权单位、享有私有产权权利.4.被征收人应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中选择最接近其应得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或大于被征收人应得面积差额部分.均按征收时货币补偿价格结算,5,征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 属于使用人自住的,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住房的,按照征收时我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解决其住房问题,6、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先迁出先选房的原则选择房源、即按迁出交房时间顺序在预定的面积内选择楼层房号 如相同时间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时搬出的,采取抽签的方法确定选房的先后顺序。二.对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采用下列办法补偿、1、以被搬迁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含装修费,作为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未达到邻近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的 三个以上楼盘 按该征收项目邻近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计算。销售平均价格,指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该地段前三个月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2。原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按48平方米计算。增加面积部分的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价格每平方米减去280元 三。各种补助费标准,1 搬家费每户,指有合法证,照房屋,2000元、2 临时安置费标准。1、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住房建筑面积给予每户每月15元 平方米补助 补助费不足700元,户,月的,按700元,户 月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户 月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电话迁移费、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按相应规定支付、4.个人有偿安装的煤气设施费用据实返还,第二十三条。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一,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1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房屋面积给予安置,原房屋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2、选择货币补偿的 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2。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补偿。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3.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不动产设施补偿 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或根据经营者近3年缴纳税费额度核定补偿金额.5 其他依法应当给予的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固定经营场所,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3 征收时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因征收房屋实际造成的停产停业直接的损失.三.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费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补偿款发放部门根据生产 经营单位或个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进行补偿款发放 协商不成或未协商的,补偿款暂不发放.第二十四条。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集体,楼房以栋为单位。瓦平房以不少于20户为单位,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10000元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另奖励20000元、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 被征收人不明确或被征收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拟定补偿决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 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注销登记申请,二 房屋征收决定,三.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决定书,四,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五.房地产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属状况以登记机关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为准,第二十九条,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含参照公有住宅房屋管理的房屋,的承租人享有本办法中被征收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条,征收与房屋所有权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且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属于公有制。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货币补偿金的30、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租赁关系终止,其他租赁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问题,按租赁协议的约定或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确定,第三十一条。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过渡期限届满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超过1年以上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 第三十二条,征收属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返还的私有租赁住房,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中记载的建筑面积.和该地块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的货币补偿价格全额予以货币补偿,房屋承租人享有与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同等补偿安置的权利、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和补助面积部分需每平方米缴纳28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为货币价格每平方米减去280元,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条例 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