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 营造诚实守信的建设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运用等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 是指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与其信用评价有关的行为信息,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各方主体、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 设计,施工 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 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各方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市场行为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本办法所称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由市 区、县 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职责范围指定的具体负责实施信用评价工作的部门或机构,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 建立信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全市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范围和评价标准规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配合市建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第五条、信用信息管理依托大连市建设市场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施.实现全市工程项目信息,企业人员信息 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第二章,信用评价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包括市场行为评价和现场行为评价两部分,其中现场行为评价暂对房地产开发、施工和监理企业进行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是指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的业绩,良好,不良等信息的量化评分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包括质量管理行为评价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行为评价。企业质量管理行为评价是指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企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行为评价是指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信用评价的具体规定在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由市建委另行制定.第七条.信用评价采用加减累计分制和周期评价均分制,加减累计分制是指被评价企业一定时期内所有市场行为评价分值的加减累计、周期评价均分制是指被评价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工程的现场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第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包含现场行为评价时、设立权重机制、各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评价。质量管理行为评价、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行为评价所占权重详见具体的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建委另行规定。第九条.信用评价应按各类行为每日动态计算。低于0分的 按0分计算,第十条 企业初次评价前参加招投标活动的 以实际开标之日的全市企业各类行为信用评价平均分 作为该企业相应行为评价暂定分,并据此计算招标评分中该企业的信用得分、第三章 信息采集.第十一条。各方主体信息采集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市场行为信息、现场行为信息的采集 第十二条,大连市建设市场综合管理平台是各方主体信息管理的操作平台,所有信息通过平台完成录入、存档。发布等工作.第四章,企业基本信息采集,第十三条。企业基本信息包括经营情况和资质情况 其中、经营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资质情况包括资质序列 资质类别,资质专业和等级.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等内容,第十四条、首次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之前,企业需如实完成企业基本信息的申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实时进入平台统一管理。第五章。企业市场行为信息采集。第十五条。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由平台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获取。第十六条,企业业绩由平台自动采集.并实时推送至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企业获得奖励,表扬等良好信息应在获奖后一个月内,自行登陆平台填报信息.提交获奖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由市建委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公示。未按时申报的。不予评价 第十八条,企业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和处理认定的不良信息。应在受到处罚和处理一个月内,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陆平台进行填报,并提交相关文件作为认定依据 第六章.企业现场行为信息采集.第十九条,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以评价方式获取,第二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评价实施单位应指派评价人员对该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评价实施单位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对所负责评价的项目完成一轮评价。且每个企业的每个项目每周期原则上至少评价一次.第二十一条,项目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顿、或者发生群访集访事件导致停工或其它恶劣影响的,评价实施单位应立即按评价标准予以评价.不受本办法第二十条限制、第二十二条.因故需停止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经评价实施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建委备案 未经市建委备案的项目,不得擅自停止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第二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根据监管职责,监管内容和监管时限.确定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终止时间,第二十四条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过程中 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第二十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第二十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进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时、评价人员应不少于两人.评价人员进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应通过平台实施,评价完成后当场打印评价表 并交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当场签字,签字完成后即时保存,提交审核,第二十七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评价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 视同当场提出异议,评价实施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八章相关规定处理.被评价单位拒绝在评价表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评价人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上 并即时在平台保存,提交审核、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第七章.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自行申报的市场行为信息.由市建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公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的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在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公示,第二十九条 现场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第三十条 企业信用评价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用评价。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企业信用评价、按本办法第八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 记载企业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企业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由平台长期保存、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保密介质管理规定保管 第三十二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大连建设网。和,大连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和发布、需在其它媒介发布的。内容应相同、第八章,异议处理。第三十三条.市建委和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第三十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对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当场提出异议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核查意见由建设、施工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当场签字、签字完成后即时保存.提交审核。第三十六条,企业信用评价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 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三十七条、公示期内。企业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应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评价实施单位应在收到异议当日内将异议在平台中予以记录、第三十八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期内的异议作出处理意见 并在处理意见送达异议人当日内在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建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决定送达异议人。并自次日起生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为企业行为评价的最终决定,第三十九条 已经生效的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自行申报或评价实施单位填写.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数据更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建委批准后方可更改 一,有关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企业信用评价数据的。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 按评价标准需更改企业信用评价数据的.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企业信用评价数据需更改的,第四十条 经批准更改的企业信用评价数据。由负责平台维护的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 并做好见证记录.更改后的企业信用评价,不具有溯及效力,第九章.评价结果运用,第四十一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在招投标活动中.对于按法律规定应履行招投标程序且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工程 应对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评分,企业信用情况评分所占比例为10,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投标企业的信用评分、以实际开标之日为准 信用评分最高的投标企业.招投标评分时信用分值为满分 其他投标企业的信用分值根据其信用评分占最高企业信用评分的比例进行计算.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企业信用评分按联合体中最低评分认定,对于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时应考虑其信用情况、如发包给信用排名靠后的企业 在直接发包工程项目进行备案时,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该项目列为重点监管项目、第四十二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评优评先。现场监管等高度联动 具体办法由市建委另行制定,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除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第四十四条.评价实施单位不按规定程序评价。不按规定时限评价 评价情况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 在全市予以通报.由此造成集中投诉或不良影响的,由市建委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第四十五条,评价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保存记载,擅自修改企业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造成丢失 损坏或被篡改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第四十六条.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工作情况。将纳入区市县,先导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0日起施行,